在保证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前提下,一个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捕还是不捕,不是书面化的“文来文往”,而是敞开大门,充分听取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行使,确保处理结果合法、合理、合情。2014年以来,永康市检察院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中推行的这种“听证式”审查工作,不仅进一步完善了审查方式,推进了阳光检务,体现了公平公正,还让很多犯罪嫌疑人心悦诚服地认罪服法。
近日,运用远程视频提审,永康检察院对三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听证,其中一件是持刀抢劫致人轻伤案件。2002年1月初,来自湖南的林某伙同他人采用刀砍、殴打等方式抢劫,导致路人所受损伤为轻伤。听证会上,嫌疑人林某以及办案律师、查办此案的公安民警都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最后,永康检察院认为持刀抢劫,犯罪情节恶劣,且林某是追逃归案,有犯罪前科,于是对其作出依法逮捕的决定。辩护律师在场表示对其逮捕的必要性没有异议。“听了大家的发言,我意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应该受到法律制裁。检察院召开听证会,我觉得公平公正,对我作出批捕的决定我也毫无异议。”听证会后,抢劫案的犯罪嫌疑人林某说出了自己的想法。 根据案件本身是否涉及未成年人或个人隐私等因素,永康市检察院听证式审查有公开和不公开之分;根据听证会场所的设置,有院内和看守所之分;根据听证方式的不同,有远程式与面对面之分和半面对半远程之分,形式多样灵活,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作出公信决定。
“我们在听证式审查形式上也做了创新:一是最常见最完整的听证会形式。捕与不捕,各方充分表达意见,律师权利充分保障,现场决断;二是单边式。包括侦查人员不参加的或者犯罪嫌疑人不参加的,主要针对法律性争议案件,可以考虑由检察官、律师、被害人等听证决断。三是单向式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永康市检察院检察长王宪峰介绍。此外,该院还全面铺开听证审查,延伸至刑事检察各个环节,如除对危害国家安全、涉嫌恐怖组织、邪教等以外的审查逮捕案件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在一年时间的创新和实践后,听证式审查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经过不断地创新和实践,永康市检察院还在去年9月实行了远程视频提审,并将听证式审查与远程视频提审工作相结合。“远程视频提审的运用,很大程度上减少检察干警外出办案的时间,加快了办案速度,促进了办案效率,而将听证式审查工作和远程视频提审相结合,更加符合司法审查属性,切实推进‘阳光检察’,以理服人;汇集焦点、提高效率。我们在近半年时间的实践后,这项工作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化,检察干警在办理逮捕案件时,运用远程视频提审进行听证式审查,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又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王宪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