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院防止一起错案之侧记
2014年11月13日,侦查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张某某移送我院审查逮捕。案情显示,2014年9月27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后,将李某左小腿踢伤,司法鉴定为轻伤,且被害人妻子及其下属工厂门卫的证言皆证明是张某某踢了李某。乍看之下,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是板上钉钉的。但是,张某某坚称其并未踢过李某,并称其知道李某身上有伤,他是不敢踢李某的。对此,李某表示其左小腿相同部位曾于2014年5月受过一次伤,9月27日被张某某踢伤是第二次受伤。
面对张某某、李某截然不同的说法,作为案件承办人,我深切明白必须要尽最大的可能以客观性证据还原案件真相,让双方都能心服口服,使他们切实感受到法律是公正的。为此,我反复认真审查了案卷材料,在审阅一大摞字迹潦草的李某就医记录时,通过比对发现李某左小腿除2014年5月27日、9月27日两次受伤就诊外,还于2014年9月1日因左小腿疼痛赴外市某医院就诊,当时诊断结论为(2014年5月27日)左小腿术后胫骨钢板断裂——而这一情况,却是李某在多次接受询问时一直未提及的。
为了查明案情,又不耽误审查逮捕法定期限,我当即赴外市去寻访李某于2014年9月1日就诊的医院。不巧的是,因该医院已更名,一时未能找到。后经多方打听、联系,终于找到了该医院及当时的主治医生,得知李某确于9月1日到该院就诊。侦查人员在我的要求下第一时间赴该医院调取了新的证据材料——案发前李某左小腿术后钢板断裂且未进行手术修复。根据新的证据,重新作出了李某左小腿伤势不构成轻伤的司法鉴定意见。据此,我院以张某某不构成犯罪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虽然该案已办结,但回想起来,还是有一些后怕。如果当初不重视张某某的辩解,如果当初不认真审查案卷中的李某就医记录,如果当初不及时赴外市调查新的案情……也许就办错了一个案子。办错案的结果是,张某某要承受不公,而作为承办人,我又岂能心安?
习近平总书记讲,“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想,要做到这一点,除了要心持正义、忠于法律之外,还要在日常的工作中不先入为主、不有罪推定,要一丝不苟、不怕繁琐地还案情以真相。尤其是对于一般认为的小案子,更不能掉以轻心,相对于命案、大案,我们主观上可能容易对小案子重视不够,但小案子里却往往有乾坤,而这个乾坤也许恰好关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