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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风采
关注未成年 帮教暖人心
时间:2016-09-18  作者:陈超男  新闻来源:武义县检察院 【字号: | |

  “回家以后我一定改过自新,好好报答社会!”近日,被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贵州少年小辉(17岁,化名),向办案检察官深深地鞠了一躬。

  案件回放

  小辉家在贵州,读完小学便跟随表哥在浙江四处打工。去年5月,小辉因为身上没钱,伙同四个青年窜至武义县壶山街道的被害人徐某某家,撬窗并盗走20余元现金、5包中华硬壳香烟、1瓶红酒、4瓶饮料,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220元。今年3月一伙人被抓获归案。从接到公安移送的案卷开始,武义县检察院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高度重视此案。由于涉案人员大多数是未成年人,该院专门成立了一个办案小组,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提审讯问环节,委托第三方对涉案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成长过程、受教育程度等进行社会调查。在短短的半个月内,以高效的工作效率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最终对小辉作出了相对不诉的决定。

  何为相对不诉?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或者经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小辉为1999年出生的未成年人,但其盗窃财物价值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在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小辉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相对不诉之后,未成年人如何回归社会?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通过积极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采取教育为主、重点保护、区别对待等措施,通过特殊预防的手段,达到教育、挽救、预防的目的。

  在上述案例中,公安机关对小辉取保候审之后,检察院对其实施帮教计划,与小辉的表哥签署了帮教协议,让一起生活的表哥监督和帮助小辉。除此之外,办案组还多次对小辉进行法治辅导和心理辅导,动员多方社会力量对其帮教,对接工厂进行劳动技能的培训,帮助小辉复工,最终达到让小辉回归社会好好做人的目的。

  如今,在检察院和社会的多方帮助下,小辉已经重新回到工厂打工,并在厂里的劳动技能大赛中获了奖。谈起目前的生活,小辉很高兴,对于检察官的感激之情也溢于言表,一再表示今后一定会好好生活,不再犯法,不辜负社会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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