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检察风采
检察风采
【喜报】金华一案例获评浙江省检察机关“‘典’亮生活,守护美好”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时间:2025-05-29  作者:  新闻来源:浙江检察微信公众号 【字号: | |

5月22日,在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际,浙江省检察院联合杭州市检察院,以“‘典’亮生活,守护美好”为主题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活动中,浙江省检察院发布了9个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其中,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许某某与东阳市某居民小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入选。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7日,东阳市某居民小区组织植树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发生树木倾倒,一名幼童即将被砸到时,该小区居民许某某及时营救,使幼童脱离险境,但许某某本人被倾倒树木砸伤。经鉴定,该事故导致许某某右锁骨粉粹性骨折,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经送医诊治,花费治疗费2万余元。2022年8月,东阳市公安局出具《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对许某某奋不顾身营救幼童的行为依法确认为见义勇为。后许某某多次就医疗费、残疾人赔偿金等损失要求东阳市某居民小区赔偿,均被拒绝。2023年10月,许某某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引导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全面调取许某某的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及门诊病历、收费明细等证据,并听取东阳市公安局意见,确定许某某确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人身损害并产生各项医疗费用,涉案小区一直未予赔偿。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许某某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人身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支持许某某起诉。该案于2024年8月22日由法院判决支持许某某诉请22万余元,并于9月14日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检察机关经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民法典具体条文,践行民法典公平原则,对受害人进行支持起诉。在支持起诉过程中协同法院专门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促推案涉小区居民理解社会资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正确看待和尊重见义勇为行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技术支持:正义网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版权所有
授权使用: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