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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如何做好驻监检察工作
时间:2010-12-13  作者:鲍庆华  新闻来源: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工作交流】

从派驻检察室“县改市”

——谈如何做好驻监检察工作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鲍庆华

摘要:监所检察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驻监检察工作的正确实施是确保刑罚执行公正和监管场所安全的重要保障,是切实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是检察机关立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思想的重要体现,是检察机关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监所检察 刑罚执行 监督

20073月,高检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全国各省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规范派驻检察机构建设的要求,派驻监狱、劳教所检察室有条件的实现了“县改市”工作,“县改市”后,检察机关强化对派驻检察室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装备建设、信息化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使派驻监狱、劳教所检察室真正发挥好法律监督作用。笔者根据在驻监检察室工作的感受,浅谈如何做好驻监检察工作的一点体会。
  一、驻监检察工作对人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活动,20104月起,高检院集中一年时间在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从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上看,驻监检察仍然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中需要大力加强的环节,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工作的力度、质量、水平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还有差距。高检院把影响和制约监所检察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概括为“一个矛盾,两个薄弱,三个不规范”,一个矛盾就是驻监检察工作任务重与干警少、素质低的矛盾很突出,干警少就是干警的人员配备与驻监检察的任务不相适应,素质低就是指现有的驻监检察干警一部分是业务素质低,该监督的没有监督,或者不会监督,甚至不敢监督;一部分是政治素质低,没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因此做好驻监检察工作提出对人的高要求,驻监检察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1、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驻监检察室一般远离院机关,没有院领导的直接监督,仅靠有限的规章制度去约束每个人是不够的。这就要求驻监检察室的同志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具有良好的组织纪律性,要有对检察事业的热爱和孜孜以求之心。能做到领导在与领导不在一个样,有人监督与无人监督一个样,具体要体现在自觉上,自觉上班,到岗到位,自觉履行职责。
   2、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驻监检察人员每天与监狱民警和罪犯面对面,还要时常深入罪犯的“劳动、生活、学习三大现场”,这就要求驻监检察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协调好监管场所与检察室的关系,既不能和稀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检察职责,又不能和监管场所僵化关系,要让监管场所感觉到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配合,得到监管场所对驻监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3、具有扎实的检察业务知识
  驻监检察室的工作涉及批捕、起诉、侦查和诉讼监督等多方面的检察业务,具有综合性、多样性的特点,要是没有一定的检察业务功底,就很难在工作中应付自如,因为你所遇到的问题或者需要解答的问题都是突如其来的,你是没办法和时间去做好准备的,他不像在法庭上出庭支持公诉,事先找准案件辩论的焦点,做好充分的准备,你在监管场所巡查时,随时有服刑人员咨询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你作为一名检察官不能不答,也不能乱答。这就要求驻监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强,要有扎实的检察业务基本功。
  4、具有熟悉监管场所的业务流程和规章制度的能力
  身为驻监检察人员,必须熟悉监管场所的规章和制度,否则,就无法开展检察工作。如:你对禁闭进行检察,你就必须了解禁闭的条件和审批的程序;你对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就必须了解监管活动的规章和制度。熟悉监管场所的规章和制度是对驻监检察人员的基本要求。
  5、具有监督职责准确定位的能力
  驻监检察室的职责是对监管场所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掌握和了解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对监管场所呈报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协助监管场所开展安全防范检察工作,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受理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并及时处理。驻监检察人员既不是监管场所的领导,也不是监管场所部门的领导,更不是监管场所的某个部门,既不能做监管场所的事,也不能不干自己的事,如何处理好这个关系,这就要求我们准确的定位,我们的职责就是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要做到参与不干预,监督不越位,监督要到位,决不能重配合轻监督。
  二、如何做好驻监检察室的工作
  为正确履行驻监检察法律监督职责,高检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以下简称四个办法),紧贴驻监检察工作实际,涵盖了驻监检察的基本内容,对驻监检察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那么如何才能做好驻监检察室的工作呢?
   1、深入领会“四个办法”是做好驻监检察工作的根本
   “四个办法”规范了驻监检察任务、职责、日常检察的内容和方法,是有效开展驻监检察工作的重要保障,是充分发挥驻监检察职能的重要措施,是推动驻监检察业务,改善驻监检察工作环境的有效载体和良好机遇。驻监检察人员要全面学习和掌握“四个办法”,正确落实“四个办法”是做好驻监检察工作的根本保证。
  2、加强检监沟通,以被监管人及其亲属为检察室主要联系对象
  召开联系会议,是促进检监沟通联系的桥梁。就目前的模式看是小检察室监督大监管场所,仅靠驻监检察人员深入监管场所“三大现场”巡查就能了解情况、掌握情况,达到监督的效果是不可能的,那就要建立和被监管人联系和沟通的渠道。通常联系的方式是在被监管人中设立检务公开栏,公开检察室人员的电话、或者在被监管单位小报上宣传等。但知道你的联系方式别人愿不愿意和你联系和沟通呢?这就要用实际行动来证明,让人了解你工作的任务和性质,了解你的人品是值得信任的,了解你是一个尽职尽责的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别人才愿意和你联系和沟通。同时也要和被监管人的亲属建立沟通渠道,坚持检察官接待日活动,对被监管人亲属实行检察官接待日要形成制度,方便被监管人的亲属。对于接待时咨询的问题依法解答,需要调查的,应当及时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被监管人的亲属,只有这样才能建立绿色的沟通渠道。

3、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坚持以刑罚执行监督为核心

针对驻监检察室人员少任务重的特点,工作中以刑罚执行监督为核心,以监管活动监督为重点。刑罚执行工作直接关系到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直接体现执法的公平正义,因此,要加大对刑罚执行监督的力度,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全程审查监督,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法定条件,提高监督效果。监管活动的监督是监督的重点,监管活动的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监管场所管理、教育、改造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监管活动的内容很庞杂,主要包括保障监管安全的一些管理活动和涉及罪犯、嫌疑人权利保障的活动,具体是指分管、分押工作,警戒工作,人民警察戒具和武器的使用情况,被监管人通信、会见、生活、卫生情况,对罪犯的奖惩、又犯罪案件以及一些事故的处理工作,罪犯的教育活动等。

  4、抓好软件建设,以填写“一志八表”为主要内容
  按照“一看、二问、三审查、四深入、五登记”的规范化工作模式,认真填写“一志八表”,每天首先日常巡视检察,主动接触服刑人员、管教民警了解询问,全面掌握情况后仔细分析,针对不同情况深入了解,就当天开展的具体工作的检察内容、检察方式、检察结果一一写明。“一志八表”的填写既是对驻监检察工作的真实反映,也是规范化检察室达标的主要依据。

派驻检察室“县改市”后,进一步配强了派驻检察室力量,理顺了驻监检察室与监狱级别不相对称的工作关系,监督效果已取得明显进步。但驻监检察室与监狱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监狱民警根深蒂固的不理解思想,认为驻监检察室是查找监狱监管改造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的,对驻监检察室在强化监督方面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在所难免,我们有理由相信,驻监检察室能从自身的工作特点出发,全面推进驻监检察队伍建设,不断开创驻监检察工作新局面。

 

参考文献:

[1]舒文进:《如何做好新时期的监所检察工作》,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王善峰 冯卫华:《新形势下如何做好监所检察工作》,《法学教育》,2009年第10

[3]黄广志等:《如何做好监所检察工作》,《现代交际》,2009年第7

[4]白泉民:《监所检察实务与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监所检察业务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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