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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阶段刑事和解的应用探索
时间:2010-12-13  作者:高理华 王悦  新闻来源: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实务研究】

 

审查逮捕阶段刑事和解的应用探索

    高理华 王悦 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注重更新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方式,努力寻求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最佳结合点,把刑事和解制度向前延伸到审查批捕阶段,积极探索,小心实践。2008年,与区司法局联合将人民调解员引入到审查批捕阶段的刑事和解工作,2009年,又率先实行了刑事和解的同城待遇,通过这些举措,促进犯罪嫌疑人的非监禁化,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较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增进团结,促进邻里和睦,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所有审查批捕阶段刑事和解案件案后的回访,没有发现一起案件和解后当事人反悔和重新犯罪的。刑事和解工作成效良好,受到了群众的好评。据统计,从2007年至今,婺城区检察院侦监科共达成刑事和解2934人,对34人作出定罪不捕的决定。主要做法是:

一、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明确自身定位,充分认识刑事和解在审查逮捕阶段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从目前省院的相关规定来看,只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刑事和解的应用作了明确的规范,但从理论和实务上看,刑事和解完全可以向前延伸,在审查逮捕阶段的应用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方面,被害人受传统朴素的报应心理影响,在其受到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侵害后希望在物质上得到赔偿的同时,也希望对犯罪嫌疑人羁押以求心理上情感的补偿。在这样的情况下,逮捕措施往往成为其报应目的宣泄的通道。法律设置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本意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等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实际司法实践中使用率并不高。而推出的刑事和解既能保障被害人物质和精神两方面不同程度地补偿,也能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缓解双方矛盾,取得双赢结果。

另一方面,刑事和解在审查逮捕阶段的应用还具有可行性。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司法实务界的应用与法律理论基础、传统文化基础等息息相关,其中为构建和谐社会所提出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刑事和解制度的政策基础。可以说,刑事和解的目的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主旨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宽缓的处理方式。

除了政策依据外,婺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对刑事和解的应用为审查逮捕阶段如何探索刑事和解的具体模式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在具体适用刑事和解这一新型的制度时,婺城区检察院明确自身的职责和定位,坚持法律监督者的地位,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精神指导工作开展,协调国家利益、嫌疑人利益和被害人利益的冲突与平衡,促进纠纷有效解决。

二、以制度规范政策为依据,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审查逮捕阶段刑事和解的工作举措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指导刑事和解工作的政策依据,在具体的工作中需要更具操作性的细则、规范性文件等。婺城区检察院按照省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制定了实施细则,同时对公检法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审查批捕阶段刑事和解适用规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刑事和解等规定进行了完善,基本形成了一套比较合理的审查批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规范体系。

一是完善刑事和解案件适用范围。婺城区检察院对刑事和解案件适用的范围从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方面即适用和解需要具备的要件和排除适用刑事和解的情形作了规定。通过一正一反两个条件,将刑事和解的范围限定在案情轻微、社会危险性小的案件中,这样容易为被害人及社会所接受。在实务中,婺城区检察院办理的刑事和解案件主要以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和盗窃为主。

二是规范刑事和解案件适用程序。刑事和解案件适用的程序主要包括启动程序、协商程序以及终结程序。启动程序即案件受理后,由被害人(包括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主动提出和解要求,经婺城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的相关规定而启动或者

承办人经审查后认为案件属于刑事和解案件范围,再向嫌疑人和被害人履行告知义务,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而启动。告知事项包括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刑事和解途径、刑事和解原则等内容。不管何种启动方式,一旦嫌疑人和被害人同意和解后,案件才真正进入刑事和解程序,检察机关在启动程序中的职责只是履行告知义务。协商程序即和解程序启动后,双方由主持方主持和解或者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形成和解协议后书面告知婺城区检察院,由婺城区检察院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仔细审查,以保证和解协议签订的自愿性和和解内容的合法性。终结程序即婺城区检察院收到双方的和解结果后,对达成和解协议的,经审查后予以认可,然后对案件作出处理。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承办人建议作定罪不捕处理的,要经过科室讨论,形成科室意见,再由部门负责人审查,最后由分管副检察长审核作出最终决定。若双方未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自婺城区检察院知道结果后刑事和解程序自动终结。

三是明确刑事和解案件适用处理方式。当事人双方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婺城区检察院根据案情依法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处理。目前,婺城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利的刑事处理方式主要是定罪不捕,其他方式还处于尝试阶段。对于未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则进入终结和解程序,然后按照一般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一般来说,婺城区检察院对未达成刑事和解的犯罪嫌疑人予以批准逮捕,这既考虑了现行法律的规定,也考虑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损害而未得到赔偿的现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四是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审查批捕期限为七天,工作日只有五天,期限比较短,加上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刑事和解工作完全由检察机关来完成并不现实。同时,部分当事人对由检察机关来主持和解工作并不信任,愿意选择与处理案件无关的其他组织和人员来充当调停人。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诉讼资源,确保刑事和解工作公平、公正,婺城区检察院与婺城区司法局进行了充分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刑事和解的调解工作,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来主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经验丰富和技巧突出的作用。具体操作上,婺城区检察院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以及双方愿意和解的案件,二日内将委托书和必要的材料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告知嫌疑人和被害人刑事和解工作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其调解的案件,在委托书规定的时限内将刑事和解的处理结果告知婺城区检察院。

五是将刑事和解适用对象扩大至外来人员,有效落实同城待遇。针对我区外来人员犯罪比率较高、本外地人员同罪不同强制措施的现实局面,婺城区检察院积极借鉴兄弟县市院的经验做法,并通过走访公安机关等部门,了解落实“同城待遇”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经过多次调研、反复论证,婺城区检察院于20099月通过并正式试行《关于对涉嫌犯罪的外来人员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就工作原则、案件类型、实体条件、程序规范、办案人员查明事项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对涉嫌犯罪的外来人员如何正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提供了规范化的操作性依据。在实务中,婺城区检察院还将该《暂行规定》与刑事和解制度有效结合,在保证最大程度上化解社会矛盾的同时保障了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真正将“同城待遇”落至实处。

三、以保障司法公正为目标,加强后期跟踪监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当事人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并不意味着双方矛盾的消除。在犯罪嫌疑人因婺城区检察院作出不捕决定而得以释放后,原先签订和履行和解协议的环境已经改变,“好了伤疤忘了痛”,部分嫌疑人会反悔,甚至寻衅报复,制造新的社会矛盾,这与刑事和解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为此,对于刑事和解而作出不捕决定的案件,婺城区检察院进行跟踪监督,对不捕的实际效果定期考察。考察的途径主要有四种:向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了解;要求犯罪嫌疑人定期汇报不捕后非羁押期间的现实表现;向被害人了解;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了解。如果婺城区检察院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故意犯罪或者发现刑事和解过程中有违背被害人意志的事实,立即建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再次提请批准逮捕,通过跟踪监督充分履行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

四、以内外监督为手段,多管齐下,保证刑事和解公平公正

为了保证刑事和解制度依法实施,婺城区检察院重视对刑事和解案件的内外监督工作。在内部监督上,主要由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刑事和解案件进行监督。每个刑事案件和解成功后三天内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备,监察部门通过备案对刑事和解进行审查。根据检务督察制度规定,若当事人发现办案过程中有不公平、不公正之处,可以提供一定的证据向检务督察机构举报,由检务督察机构进行调查、纠正和建议。在外部监督上,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与日增强,除了每年的工作报告外,区人大对婺城区检察院具体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如今年区人大法工委到婺城区检察院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查逮捕阶段的落实展开调研,会上婺城区检察院就包括刑事和解在内的具体情况作了汇报,并接受各位委员的提问和质询。通过内外的双重监督,促进婺城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阶段探索适用刑事和解的规范化,保障刑事和解适用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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