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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探析】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的相关问题探讨
时间:2010-12-15  作者:何小航 金瑞坤  新闻来源: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法理探析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

上提一级的相关问题探讨

何小航 金瑞坤[]

为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今年,高检院出台了自侦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的改革性举措,制定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此后,浙江省院结合实际,在高检院规定的原则框架内,对高检院《规定》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印发《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决定逮捕工作意见(试行)》,并于2009920日起在全省试行。

正如高检院张耕副检察长指出的,此次逮捕程序改革“是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保证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是推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办案质量的需要,是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正性和公信力的需要。”检察机关实行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优化了检察职权的配置,具体来说,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职务犯罪监督权上的集约化的问题,促使下级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在侦查工作中转变执法理念,规范办案方式,杜绝执法随意性的发生,有利于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规定的部分内容的解读

1、改革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机制,最大限度强化内部监督,确立了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模式,但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在将职务犯罪嫌疑人报请上一级检察院逮捕前,仍然要先进行审查并报本级院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后,再报上级院审查决定,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仍由下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承担。

2、职务犯罪拘留期限最长为14日时间不变,在期限内,上、下级检察院都要对报捕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审查,下级院应向上级院报送侦查讯问的录音、录像资料。

3、省院《工作意见》细化了管辖权方面的规定,明确对于报捕事实属于公安等其他职能机构管辖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决定不予逮捕,并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按职能管辖规定移送案件。

4、省院《工作意见》还明确了下级院可提请上一级院派员提前介入的六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详细规定了可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案件条件。

二、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上提后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1、法定期限不变,报捕工作程序增多,不论自侦部门,还是侦查监督部门,都面临办案时间紧张的压力。对自侦部门而言,以往办案拘留到报捕的时间已经比较紧张,现在要确保上一级院有7天审查决定逮捕时间的同时,还要为同级侦查监督部门留出一定审查时间,再加上案卷、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移送时间,造成侦查时间减少,取证难度加大。对侦查监督部门而言,上级院也较以往增加了不少工作量,压缩了每件案件的承办时限。

2、省院《工作意见》规定的管辖权限,限制了自侦部门对案件线索的发现和犯罪事实的深挖。在我们的自侦案件办理过程中,常常出现犯罪主体具有多重身份或在不同阶段犯罪主体身份有变化,一条线索可能牵出多起犯罪事实,多个罪名,具有深入挖掘窝案、串案的关联发展性,而管辖权的“一刀切”阻断了案件的关联性,使自侦部门无法灵活应变,大量具有进一步深挖犯罪价值的职务犯罪案件,可能在一开始因为无法确定符合自侦部门的管辖条件而不能立案或被直接决定不予逮捕,从而丧失继续侦查取证以及深挖案件的良机。这显然不利于有效地惩治腐败犯罪,在一定程度上也束缚了自侦部门的查案力度。[]

3、给下级院职务犯罪案件公诉工作带来困扰和压力。自侦案件批捕权上提后,案件的公诉权仍在下级院,这样同一个案件的批捕与公诉权由属于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上下级院分别行使。这给公诉环节对批捕权的监督造成了困扰,特别是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判定上出现分歧时,这种困惑难以解决。

4、随着决定逮捕权上移的推行,上下级院逮捕案件的办案模式、标准的差异性也日益显现,上下级在办案中对证据要求、风险决策的把握等方面不同,原本同级自侦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的联动协作被打破,下级自侦部门和上级侦查监督部门沟通可能存在不及时、不顺畅,可能造成不捕案件增多。

三、解决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上提后遇到问题的途径

1、进一步整合办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我院为适应逮捕权上提需要,缓解自侦部门的工作压力,还提出了由单兵作战向联动立体作战、集合作战的转变,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反贪等部门可以在全院范围内抽调干警,改革实施后,我们将把查办自侦案件人员分为审讯突破组、外围取证组、机动协调组和搜查组,集中优势兵力攻其一点,这样就能最大限度地压缩时间,提高办案质量。同时,充分运用科技手段,革新办案技术,如优化办案软件、配备高清晰度文件扫描仪及笔记本电脑等办案装备等。

2、自侦部门应当注重对案件管辖合法性严格把关,减少在检察机关内部发生管辖错位的几率。对于在审查逮捕阶段发现不应由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管辖的案件,自侦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管辖,如金融系统的案子,应移交公安经侦部门。但基于上述的管辖权“一刀切”带来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进行一些变通。具体分述如下:

在贪污贿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经常具有多重身份,比如犯罪嫌疑人本来为一般主体,但在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时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主体,此类人员利用职权犯罪时因身份不同可能触犯不同罪名,对于自侦部门在查案初期获取证据相对充分的部分往往可能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而其贪污犯罪嫌疑很大,这时候也对其不予立案、不予逮捕很有可能就放纵了犯罪。例如我院曾经办理的金某、王某等人贪污一案:王某承包某行政村由市水利局、市土管局、街道共同拨款的农田改造和挖水塘工程后,伙同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金某等人虚报3万余元工程款后私分,在对王某批捕后,继续深挖,继而发现金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增工程量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达8万余元,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挪用数额共计3万余元,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且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索取、收受的数额共计人民币16万元,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也认定了上述罪名并做出了有罪判决。如果当时因现有证据问题认为金某仅涉嫌职务侵占罪,将案件移送公安经侦部门或对金某不予逮捕,后面的犯罪事实可能就无法深挖出。这也充分证明了合理运用逮捕强制措施对拓展案件、提升反腐打击力度具有明显的作用力,能够为高效惩治职务犯罪所用。

3、完善侦捕联动机制。加强下级院自侦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和上级侦查监督部门的沟通,上级院适时介入案件侦查、引导取证,下级院及时总结汇报,定期召开职务犯罪案件侦捕联系会议,达成证据标准、办案思路等方面的共识。

4、严格按照省院《工作意见》,谨慎使用附条件逮捕。对基本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证据有所欠缺的重大案件,确有逮捕必要、需要进一步补证或重新取证,且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必需证据的案件可适用附条件逮捕。

5、在明确关联管辖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应允许有限度地打破以犯罪主体为标准的常规侦察管辖权配置模式。对于职务犯罪关联性极强的案件合理地赋予检察机关管辖权,不仅有助于提高发现线索、获取证据、侦查突破,也有利于更好地打击犯罪。[]

四、全面贯彻落实决定逮捕程序改革措施

曹建明检察长多次指出,“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强化自身监督是检察工作的发展之基”。此次的决定逮捕程序改革是一项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的重大检察改革,是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强化对自身执法监督制约的重要举措。我们将高度重视,寻找对策解决改革实施中存在的困难,严格以最高检《规定》和省检《工作意见》为标准,不折不扣地执行。

 



[]何小航,男,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金瑞坤,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邵义祖 张少林 吕颢:《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问题研究》,《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7期。

[]上海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上移的现实应对》,《法学》2009年第7期。

[]朱孝清:《认真准备 积极应对 努力适应律师法的修改》,《检察日报》20082283版。原文:“赋予检察机关对关联案件的侦查管辖权。现行刑诉法之所以将主体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案件划归检察机关管辖,是因为它与受贿案件紧密关联。实践中,不少职务犯罪是与其他犯罪交织或关联的,如贪污贿赂犯罪与偷税、制售伪劣商品、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占、挪用、贿赂犯罪,徇私舞弊犯罪与“前案”等。为有利于检察机关发现线索、获取证据、提高侦查成效,应当有限度地赋予检察机关对这些关联案件的管辖权,并明确关联管辖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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