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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渠道发力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
时间:2011-09-20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涉众型经济犯罪在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极大地危害了我国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公民财产所有权。针对以上情况,有必要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以加大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力度,积极保障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及表现形式 

  (一)涉案范围的广泛性。一是涉及人数众多。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众”就是指该类经济犯罪涉及被害人人数众多,且往往为不特定的人。非法集资犯罪是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它包括两个罪名,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均包括对象的不特定性。二是涉及领域较多。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涉及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农业建设、酒店经营管理、旅游开发、医药、证券等诸多领域。三是牵涉到案件当中的部门、环节多。涉众型经济犯罪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往往会牵涉到相关的审批单位、新闻媒体、公证机关、会计审计事务所以及金融机构等,涉及部门多而杂。 

  (二)涉案金额的巨大性。与一般经济犯罪相比,涉众型经济犯罪针对的是为数众多的被害人,这就决定了该类犯罪涉案数额往往特别巨大,其中又以非法集资类犯罪更为显著。非法传销类犯罪往往也是如此,如北京亿霖木业公司案涉案金额总计16.8亿元。其他诸如保险诈骗、非法经营证券等涉众型案件的涉案金额也大多在百万元以上。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涉案金额通常远大于其他普通经济犯罪。 

  (三)犯罪手段的欺骗性。大多数涉众型经济犯罪都是犯罪分子滥用已有的财富资源、优势地位,同时结合信息上的优势,采取各种手段来掩人耳目,欺骗被害人,从被害人处获取财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越来越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逐渐向有组织化和职业化方向发展。犯罪组织结构更加严密,出现了公司化、家族化、传销式等多元化共同犯罪形式。不法分子通常利用群众投资需求,借助电话、电视、网络、广告等手段,利用新政策、新概念、新热点等进行虚假包装,以高额回报和虚假许诺为诱饵,编制各种名目,设计各种投资陷阱,骗取投资者信任,大肆骗取被害群众资金。 

  二、多措并举,积极应对涉众型经济犯罪 

  (一)完善立法及相关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完善的法律法规及制度是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基础保障。立法部门、司法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加强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效衔接,积极行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要重点加强对各类涉众型经济犯罪个罪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加强对于犯罪惩治与犯罪预防、犯罪主观方面、刑事证据的研究,积极制定出相应的案件定性量刑标准,防止出现新的法律漏洞。着力将未履行信息披露的集资行为进行入罪化处理,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的区别界定不以集资的量和规模作为标准。未将完全信息披露并提示风险,而且根据吸收资金时行为人的具体状况,不具有归还能力,逻辑上必然崩溃的集资行为应该作为犯罪论处。 

  (二)规范市场行为,引导群众依法投资。要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杜绝非法集资,使其各种经济行为不超出法律的边界。针对当前民众投资欲望高、投资渠道少、投资范围窄的现实困境,应大力拓展投资渠道,建立并优化各类资本要素市场,尽可能多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投资机会,防止各种以吸引投资为名、骗取受害群众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要扎实有效地推进金融体制改革与创新,严格金融监管,加大对金融诈骗的打击力度,将金融机构的经营及法律风险降到最低水平。 

  (三)正确量刑,加大财产刑的使用力度。经济犯罪往往属于贪利性犯罪,犯罪人主观上无不具有贪财图利的动机或目的,如果对其仅处以自由刑往往尚不足以遏制其再犯罪,因此,在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刑事司法过程中要特别注重财产刑的运用。对有些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刑法规定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刑,而不必将其投入监狱,避免在狱中交叉感染的可能性以及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对于判处一定自由刑尚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并科相应罚金,以体现国家对其行为否定性评价的严厉性。 

  (四)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的经济政策、法律法规,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危害性进行重点宣传,及时宣传司法机关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取得的成果,揭露这些犯罪活动的欺骗性和非法敛财本质,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大力营造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浓厚氛围。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单位、组织和个人防范诈骗的免疫力,切实提高金融机构、公司企业、个体商户、社会民众、投资者、尤其是老年人群的自觉警惕性,教育人民群众不贪利、不侥幸、不盲从,理性投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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