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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工作服务大局要处理好“五个关系”
时间:2011-09-20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编者按 曹建明检察长在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大局观、核心价值观、执法观、业绩观、权力观和发展观等“六观”。为展示学习贯彻“十三检”会议精神的成果,帮助大家领会与把握“六观”的深刻内涵,本版特辟专栏刊登学习体会文章,阐述检察工作应如何树立和落实“六观”,敬请关注。

    曹建明检察长在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大局观、核心价值观、执法观、业绩观、权力观和发展观等“六观”。刚刚结束的全国公诉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各级院公诉部门要牢固树立、认真落实“六观”,推进公诉工作科学发展。在公诉工作中贯彻“六观”,首先必须树立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观,把服务大局作为履职尽责的重要目标,作为推动公诉工作创新发展的途径,切实做到执法想到稳定,办案考虑发展。 

    ■公诉工作服务大局,既要着眼全局又要立足本职,处理好“为与不为”的关系。 

    公诉是检察机关核心的标志性的职能之一,公诉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但相对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及检察工作全局来讲,则又是一个局部工作。要做好这一局部工作,公诉人员必须胸怀全局,自觉把公诉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和推进。 

    执法办案是法律监督的基本手段,是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围绕办案讲服务,就会越讲越清楚;离开办案讲服务,就会越讲越糊涂。要在严格执法前提下,把服务大局贯穿执法办案始终,既要防止态度消极不作为,对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大关心或者关心不够,割裂本职工作与大局的联系;又要防止脱离职责乱作为,片面理解“为大局服务”,把局部当大局,把握不好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途径,把精力放在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情上。 

    公诉工作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必须遵循检察工作规律,做到三个有所为三个不能为:在加大指控犯罪力度,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上有所为;在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上有所为;在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上有所为。突破法律的行为不能为;脱离党和国家大局、妨碍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行为不能为;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社会效果不好的行为不能为。 

    ■公诉工作服务大局,既要保质量又要重效果,处理好“办准与办好”的关系。 

    曹建明检察长在“十三检”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坚持“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首先要确保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是其他效果的基础,要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扩大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既要防止只讲法律效果不讲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又要防止突破法律底线追求“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执法办案中,要学会多向思维、换位思考,既把握好法律效果,又权衡好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既立足于案件办得准,又着眼于案件办得好、办出效果。具体有三个目标层次:第一层次是“定分止争,明辨是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检验,发挥好执法办案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这是执法办案的价值追求和基本要求,是所有案件都要达到的目标,是“办得准”的问题。第二层次是“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不留后遗症,不发生新的矛盾和涉检上访,发挥好执法办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这是绝大多数案件都要达到的目标,是“办得好”的体现。第三层次是“延伸职能,积极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发挥好促进社会管理的作用,实现司法对社会的调整功能。这是执法办案应当追求的更高境界,是三项重点工作对公诉工作提出的更高标准,是案件“办得好”的更高境界。 

    ■公诉工作服务大局,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区别对待,处理好“一般公正与个别公正”的关系。 

    司法的根本价值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包括“一般公正”与“个别公正”两个方面。“一般公正”要求法律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同样情况得到同等对待,体现为法律执行的严格性;“个别公正”要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现刑罚个别化,强调的是实质合理,是“以人为本”在司法中的体现,蕴含其中的是人本主义和社会和谐的价值考量。 

    通过执法办案维护公平正义,是公诉工作服务大局的基本要求。实现公平正义,首先必须坚持严格执法体现一般公正,做到标准统一、程序一致、执法严格。但在当前社会法治化进程加快,社会矛盾诉讼化、多样化、复杂化的条件下,更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能动作用,既要坚持严格执法又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克服法律适用上的教条主义,防止机械执法问题。这既是执法水平的体现,也是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实现“一般公正”与“个别公正”的协调统一,必须在严格依法基础上,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认真贯彻“两减少、两扩大”原则,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中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员,依法减少判刑,扩大非罪处理;非判刑不可的依法减少监禁刑,扩大适用非监禁刑和缓刑。可诉可不诉的尽量不起诉。对必须起诉但具有从宽情节的,可建议法院从宽判处;符合条件的,可提出判处非监禁刑、缓刑的建议。准确把握依法从严的原则。既要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轻刑化思想,一味从宽。 

    ■公诉工作服务大局,既要强化专业素质又要关注社情民意,处理好“专业化与社会化”的关系。 

    公诉工作具有高度专业性。公诉人必须精通法律,具有司法理性,熟练掌握公诉技能,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审查处理案件。建立一支符合司法职业特点,具有法律信仰、执业能力、职业道德的专业化队伍,培养一批专家型、专门型公诉人才,是公诉队伍建设的永恒主题。需要注意的是,强调公诉工作的专业化并不等于忽视社会化。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个国家司法的社会化程度,是与民众对司法的认同程度成正比的。公诉工作的公信力不能凭空而来,司法认同也不是仅靠公诉人自己认为严格依法就实现了的,必须要有群众认可、社会支持和理解。 

    “允执两端,求中致和”,良好的司法应当是专业化与社会化的辩证统一。在社会主义法治条件下,公诉人既是司法工作者,又是群众工作者,在强调专业化的同时,必须关注社会、倾听民声,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走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道路。既要避免一味盲从“社情民意”,忘却法律人的理性,也要防止陷入脱离群众、脱离社会的“精英主义”,迷失执法者的坐标。注重公诉工作的社会化,就要着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一是完善释法说理机制。通过公诉法律文书改革、公开听证等方式,增强说理性,减少误解、曲解和不信任。二是健全公诉环节人民群众参与机制。通过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深化检务公开等措施,保障群众对公诉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三是建立网络舆情分析研判、重大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既要重视通过舆情了解社会感知民声,又要防止舆情给办案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做到客观理性、依法公正。四是健全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正确对待人民群众诉求,综合采取依法处理、教育疏导、救助救济等措施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公诉工作服务大局,既要强化监督又要延伸职能,处理好“诉讼监督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 

    诉讼监督要回应社会关切,要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法律监督的着力点。肩负诉讼监督职责的公诉部门,一是要切实增强监督意识,加大监督力度。要始终把监督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上,放在严重侵犯诉讼当事人权利的突出问题上,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二是监督要体现理性、平和。诉讼监督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监督,任何监督意见都需要监督对象的理解接受和支持配合,才能获得预期的效果。在诉讼监督中要做到理性平和,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既要敢于、善于监督,又要让被监督者接受和纠正。要把事后监督与事前引导相结合、诉讼结果监督与诉讼过程监督相结合、强化监督与争取支持相结合,务使诉讼监督落到实处。三是要注重延伸监督职能,有效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要针对诱发犯罪的社会管理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有关部门堵塞漏洞,改进管理,提升防范犯罪的能力和水平。要通过诉讼监督,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引导国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引导群众合法反映诉求,营造依法办事、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通过法律监督职能的延伸和拓展,有效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正如朱孝清副检察长所强调的,全局对局部起支配、决定作用,协调各部分向着统一的方向发展。离开了全局,局部就不再是全局意义上的局部。开展公诉工作也是一样,不可固守一隅之见,必须站在是否有利于大局的高度,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通盘谋划,全方位考虑。正所谓“眼中形势心中策”,“胸中韬略,掌上千秋”。作为一个主管公诉工作的领导干部,想问题、做事情,应当从大局出发,以是否有利于党和国家大局、是否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是否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标准,而不能只考虑地方利益、局部利益、部门利益,唯有如此,才能推动公诉工作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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