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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正确执法观 提高公诉部门执法公信力
时间:2011-09-20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这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过程中形成的共识,也是新形势下的创新和发展。最近,全国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座谈会上也专门讨论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与公诉工作的关系,深入剖析了其内在价值,指出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公诉人员必须深刻把握执法观的精神内涵,认真落实执法观要求,努力使人民群众通过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既感受到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又感受到人民检察官的关爱和温暖。 

    一、正确认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科学执法观 

    “理性、平和”是执法行为的定位与姿态,“文明、规范”是执法行为的方式与方法。这种执法观的提出,契合了现代刑事诉讼的要求,反映了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更深层次的认识和执法观念的根本转变。 

    现代刑事诉讼不仅反对“以牙还牙”式的同态复仇,更反对国家对犯罪人“以暴制暴”式的武断压制。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定位上,其所倡导和追求的,是以理性、平和、民主、文明的方式,公平公正地处理犯罪。也因此,检察机关通过对案件的查证和处理过程所要实现的,就不仅仅是对犯罪分子的成功指控和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理安抚,还应包括以法定的程序、专业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和营造一种理性而非武断、平和而非剧烈、文明而非粗暴、规范而非恣意的诉求表达和矛盾解决之道。这正是现代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核心体现。 

    放在一个更为宽阔的社会背景,每一件案件的查证,每一次的出庭指控,都是检察机关对公民“知法、守法”思想意识和行为模式的引导和塑造。社会公众对执法办案方式是否认同、能否接受,不仅直接影响对检察机关的形象评价,更影响对司法的认可与信赖,以及对法治秩序的信仰与遵从。依靠咄咄逼人的语势,依靠强硬的姿态,依靠武力高压的方法,当然可以解决个案的处理,但这绝不是现代法治所提倡的。如果所有案件的诉讼过程都是以这样的形态展开,那么即使有了足够现代的法律规定,通过公诉人的执法行为向社会公众所传递的,仍然是一种压制的、武断的、与司法民主与文明相背离的文化信号。透过这种文化信号,社会公众看到的,可能就只是一个缺乏人文底蕴的“法治”空壳。 

    观念是行为的先导。正确的执法观既是一种内在的精神动力,又是引导、评价和调节执法行为方式的价值标准和规范指南。它贯穿于执法的整个过程,并始终对执法活动起着统领、支配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观的提出,不仅是观念的更新,也体现着检察工作发展思路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它将有助于澄清模糊观念,明确工作要求,必将对公诉工作实现创新发展起到积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二、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科学执法理念 

    执法观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法治理念在行为意识中的逐步累积与定型。 

    一要强化人权保障的理念。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孜孜追求,构成了当代中国刑事法治的基本动力,推动着刑事司法改革持续前行。尊重和保障人权,即意味国家权力的自我约束与规范。公诉人要摆脱“权力本位”的陈旧观念,摆正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真正把人权保障融入到执法意识和行为中,才能做到以平等、平和的姿态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合理诉求,真正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平衡。 

    二要强化正当程序理念。正当程序不仅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而且具有吸收当事者不满、限制决定者恣意、促使裁决公正的特有功能。其所包含的人道、平等、公开、参与等要求,构成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观的实践支撑。司法实践反复证明,如果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和执法方式获得公众的信赖,其法律决定就容易得到认可和接受;如果片面强调实体公正而忽视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就会严重损害执法形象。 

    三要强化宽严相济理念。犯罪本身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其消长存亡也遵循特定规律,不可能单纯通过严酷刑罚而消除。简单地以“运动式”执法、以斗争的方式处理犯罪,只能带来短期的抑制效应,而不可能真正实现社会矛盾的化解和社会关系的修复。对待犯罪必须审时度势,区别对待。在从严惩处严重犯罪的同时,对轻罪案件以人为本,依法利用宽缓政策关爱人性、感化人心、消除对立,这不仅是人性司法、平和司法的体现,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武器,公诉人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娴熟运用。 

    四要强化“三个效果统一”理念。“理性、平和、文明、规范”不仅仅是对执法办案的要求,同时也意味着公诉人要以良好的态度与形象,在执法办案中注意体恤民情、化解民怨、排解民忧。如果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公诉人缺乏平和、客观、公正的执法方式和工作形象,那么就可能侵害当事人人格尊严,以致激化矛盾、影响办案效果。 

    三、深入践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科学执法观 

    践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应当以思想教育为先导,以指控犯罪为载体,以素质培养为主线,以机制完善为保障。当前,要扎扎实实做好“五篇文章”: 

    (一)打牢思想基础。实践证明,一些不文明、不规范、简单粗暴、机械执法的问题,不仅是因为办案方式落后,更是因为法治理念淡薄。因此,必须扎实深入、持之以恒地普及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公诉人员铸造忠诚品格、强化公正理念、树立清廉意识、提升文明素养,切实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并成为公诉人的职业信念和自觉追求。 

    (二)明确职能定位。指控犯罪是公诉的基本职能,也是全部刑事司法活动具备正当性的根本前提。“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不是简单、片面地要求指控行为要“温、良、恭、谦、让”,而是强调在保证实现指控犯罪的基本前提下,通过规制执法行为本身,促进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能,实现指控犯罪与保障人权等价值之间的平衡。因此,“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不排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要的义正词严甚至穷追猛问。把理性、平和执法与义正词严地揭露犯罪对立起来的认识,同样是片面的。 

    (三)完善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是否“理性、平和、文明、规范”,说到底是个社会评价的问题。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到诉讼当事人,从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诉工作始终处于诉讼的制约和社会的监督之下。评价主体的多元和思想认识的多样,更加凸显了完善执法规范的重要性。详细、明确、具体的执法标准,有助于将公诉办案纳入理性、规范、文明的轨道,避免在执法环节产生、传递或放大偏差与瑕疵,确保整个执法活动严格依法进行。 

    (四)提高执法素质。当前社会,思想多元、利益冲撞,一个小案件,就可能引发社会的重大关注和影响。公诉工作难度大、责任重、风险多、要求高,没有一批高素质的公诉人才队伍,公诉工作的发展将难以为继。因此,必须把对公诉干部的理念教育、业务培养和技能训练放在战略高度去谋划,不断为公诉干部注入新知识、新思想和新观念,既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又让人民群众听得懂、看得明,确保执法办案跟上时代步伐。 

    (五)强化司法公开。正确处理司法专业化和司法大众化的矛盾,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强化司法公开,提高执法活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不仅是解决执法不文明、不严格、不公正的有效手段,更为重要的是,通过促进司法职业群体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了解与交流,既有助于社会公众更加充分地认识和理解司法工作,更有助于司法工作倾听人民要求、体现人民意志、获得人民好评,为执法办案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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