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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可分三步走
时间:2014-05-29  作者:陈章 陈文瑞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在私法领域,民法典一直是核心中的核心,民法典的编纂也是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重中之重。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拉开了现代民法发展的序幕,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揭开了民法发展的新篇章。民法典代表了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经济进步和社会繁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法界学者,一直为推动我国的民法典编纂不懈努力着。近日,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组织的“民法典编纂的域外经验:欧洲私法趋同的现状和前景”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多位来自国内外大陆法系国家的私法领域专家作了学术报告,共同分享民法典编纂的域外经验,深入探讨欧洲私法趋同的现状和未来趋势,并探讨在欧洲私法趋同的背景下,域外私法经验给我国将来民法典编纂带来的启示和借鉴。

  欧洲私法的现状

  欧洲在私法领域取得的成就是举世瞩目的,且现在仍处于领先地位。德国和法国的民法典严谨的科学性和体系性被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效仿,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在私法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和趋势。意大利特伦托大学国际学院教授路易莎·安东尼沃莉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彤,在报告中介绍了欧洲私法现状和发展趋势——

  欧洲私法趋同化。在过去几十年间,欧洲私法领域最引人注目的发展无疑就是它的统一化。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发展,欧洲各国并存的国内法已经阻碍了市场的运行,所以欧盟发布了一系列的指令,意图为欧洲的整体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它主张欧洲法律体系中所涉及的问题是一致的,解决国内立法问题的途径虽然各不相同,但是欧盟立法应当考虑到不同法律体系的共同特点。这些指令推动了欧洲私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掀起了一场新的法学运动,并拉开了欧洲私法的趋同化的序幕。

  国内法与欧盟法并存,碎片化特征显现。欧洲各国国内都有完整的私法体系,随着欧洲一体化发展的需要,欧盟在某些领域颁布了一些针对性的单独指令,这些指令与欧洲各国国内法并存。通过对这些指令的研究,不难发现其更偏重于法律的实用性,偏重于技术层面,对民族文化、各国传统体现不足,同时存在语言文字不统一、易产生法律之间的冲突、成员国国内法体系缺乏完整性等问题,带来了一些不稳定性。显然,欧洲法并非一个完整的体系,远未形成统一的欧盟民法典,显现出法律碎片化的特征。

  域外私法实践的启示

  东亚私法趋同条件尚未成熟。近些年为了仿效欧洲的法律区域化运动,东亚各国的法学者也提出了东亚法律趋同化的设想。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葛云松认为,国际之间的私法统一无法离开政治的推动,如果没有政治上的努力,所有的趋同努力都只能存在于探讨层面,不能转化为现实的法律统一运动。就现状而言,由于东亚成员国之间趋同化的政治经济条件不够成熟,也不像欧洲国家之间那么密不可分,所以对东亚的私法统一仅存于学界的探讨,还不能与欧洲的私法统一相提并论,所以很难像欧盟一样取得现实成果。

  冷静对待区域私法的趋同化现象。欧洲私法趋同使法律的实用性得到更多地注重,体系性在下降,这与立法的科学性、体系性要求有些背道而驰。这种现象发生在重立法科学化和体系化的欧洲,值得东亚思考,这将影响东亚以什么态度看待欧洲私法统一的实践。欧洲私法趋同化既有经验也有教训,趋同的大环境下欧盟的统一指令在转化为国内法的时候,对国内法体系造成了一些破坏。这是我国法学界需要警惕的。对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傅广宇认为,要用冷静、理智的态度看待区域私法的统一。欧洲的私法统一是法律人要长期面临的挑战,这将深远地影响立法、司法和法学教育。而且欧洲法学家对未来欧洲私法统一的形态,也远远没有达成共识,很多重要问题并没有解决,中国的法律界应对此保持一个冷静的观察者的态度。

  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法律的借鉴和移植。在欧洲私法趋同化的过程中,法律的实用性虽然被加强,但科学化和体系化仍是欧洲立法的主要指导思想。它不仅体现在欧洲各国国内立法中,还体现在由欧洲学者起草的《共同参考框架草案》中。正如葛云松认为的:“我们需要用一种科学化、系统化、抽象化的态度来处理法律问题,即把法律问题当作一种科学问题来对待。当我们在处理现实中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发现国外对此有更好、更成熟的经验,我们当然应当借鉴,因为我们的目的就是要用一个好的规范来为社会服务,无论这个规范是别人制定出来的,还是我们有能力去制定更好的,这是一种科学的态度。这种态度,无疑对我国将来民法典的编纂有更积极的启示作用。”

  科学化和体系化是民法典的内在要求

  民法立法是否需要科学化、体系化,在我国法学界还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法律需要让普通群众看得懂,不应过于追求科学化;也有学者认为,严密的科学体系可以让民法典更精确,对民法更有价值。对此,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欧盟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孙宪忠和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中德法学院德方院长汉马可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回归科学化具有积极意义。民法法典化是科学意义上的法学工作,法典的编纂要按科学化要求进行。我国的民事立法应脱离经验主义,回归到立法的科学化的道路上来。在科学化的大前提下,引出理性法学的概念,理性法学是将法学中的一些重要元素抽象化的一种科学知识体系,表面上看是远离生活,但实际上,抽象的东西是最容易理解、最有辐射力。由于地区、习俗等差异,没有明确的抽象概念,区域之间、个体之间的理解就会产生很大的偏差。如果在法律上建立一个抽象的概念的话,就相当于建立了一个共同的对话平台,在统一的语言和概念下进行交流,将推动社会进步的法律思想灌输到立法当中来完成社会的改造,这恰恰是民法作用于社会,推动社会进步的重大表现。因此,我国必须要建立一个有普遍辐射力的科学化概念体系,并在这个科学化体系基础上建立民法典。

  体系化是民法典的内在支撑。孙宪忠认为,对我国而言,将几个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简单地拼接不是民法典,这样必将出现前后矛盾、互相重复、漏洞迭出的结果,会使得民法典无法顾及科学化和体系化的要求。立法不仅要民众化,让普通百姓看得懂,还要体系化,用法律概念构建一个规范严密的体系。汉马可认为,法典是以法律体系为基础的,法律体系是衡量一个法典质量的标准之一,如果一部法典的内容做不到逻辑的相互呼应就不能很好地反映法律体系。仅仅有一些法学概念也不能组成一部前后逻辑呼应的法典,它需要一些价值原则的引导,比如过错原则。因此,法典化不仅以制定法律规则和原则为目标,还要便于律师、法官们的理解应用和法律学习者们的学习,更重要的目标是要公正,让相似的案件得到相似的判决,这就需要法律原则和法律体系的支撑。

  “现在我们需要做的工作是,将已经比较成熟的法律概念从体系化角度予以整合,并且全面贯彻民法科学的基本逻辑,渗透民法思想的基本精神,编制完成我国民法典。”孙宪忠说。

  我国民法典编纂的设想

  现实需求迫切。我国已有多部独立的民事法律规范,但孙宪忠认为这些民事立法还只是一个立法“群体”,而不是一个内在逻辑清晰、外在功能能够实现分工与合作的和谐一致的体系。这种情形不能保障立法作用的充分发挥,更不能充分满足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人民群众权利保护的需要。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吴用同样也谈到,目前我国立法者在民事立法上基本上采用的是一个碎片化的做法,相当于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但现实是,出台的各个单行法并没有成熟,导致各单行法律之间存在很多矛盾冲突,如出台的物权法与原担保法之间就有诸多矛盾的地方。可见,进行统一的民法典编纂是现实需求。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申卫星认为民法典编纂没有启动与我国对民法典价值的思想认识不足有关。由于意见不一,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已有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债权法等法律规范,不需要制定民法典的理念占了一定的上风。其实,这违背了法律的形式理性。体系化思想应当在立法中予以强调,没有体系化的指引,不仅会造成法律之间的相互冲突,还会产生许多空白地带,这会使法律的操作性和适用性受到影响,进一步冲击法律的权威性。所以,我们应该高度重视民法典体系化的价值,只有在形式理性的指引下,才能制定一部体系完备的民法典。吴用认为,民法典尚未出台的主要原因是法学界受到不同思想的影响,思想意识层面难达到统一有关,目前我国碎片化立法的做法也印证了这点。当然也应注意到,德国的民法典编纂经过了很漫长的时间,而我国无论立法界还是司法界都没有做好民法典编纂的准备,不必过于仓促出台民法典,否则难以实现民法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分三步走较为可行。申卫星认为,制定民法典有两个条件是必不可少的,一是要高度认识到体系化民法典的价值,特别是在形式理性的指引下,保证民事立法的科学性。二是要有个明确的时间表,这样才能有效推进民法典的编纂。在构建民法典的体系中,最重要的是民法典内在体系的构建。内在体系就是法律应该由什么样的精神来统领的问题。

  民法典编纂是一个重大的立法活动,关于如何展开民法典编纂活动,孙宪忠有自己独特的看法。他认为,我国立法已经到了这样的一个时间点:必须利用法律科学性手段对现行法进行体系化整理。而且下一步的立法必须按照科学主义的基本要求整合现行法律,尽量避免盲目的立法冲动。为此,他提出三步走方案:第一步将我国民法通则修改制定为民法总则;第二步整合我国已经制定的数目庞大群体性民法立法,进行民法现行法律的编纂工作,将民法群体修订为一个符合法律科学的和谐一致的系统;第三步在此基础上编制民法典。

  编纂民法典是中国几代民法学家的梦想,据笔者了解,我国目前尚没有民法典编纂的立法规划,但相信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民法典的编纂会早日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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