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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检察院“听证式”审查逮捕推进阳光检务
时间:2015-11-03  作者:施欣欣  新闻来源:永康市检察院 【字号: | |

  永康检察院作为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审查逮捕公开审查试点工作单位,以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听证为契机,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完善审查方式,强化司法属性,以构建开放、透明的阳光司法体制,提高执法公信力。

   公开案件听证审查现场还原

  28日上午,永康检察院根据《关于开展“听证式”审查逮捕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由申请不予逮捕的辩护律师作为辩方,提请审查逮捕的公安机关作为控方,检察院听证检察官主持,对麻某交通肇事案召开“三角模式”公开听证审查,并首次邀请了永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共同听证。

  案情回顾:

  10月14日,在永康市跑运输的贵州人麻某驾驶重型仓栅式火车在330国道由缙云方向驶往金华方向。途经330国道四方集团路段时与吕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从右往左横过机动车道发生碰撞后碾压吕某,造成车损及吕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警方调查取证后,麻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羁押在市看守所。

  听证现场:

  现场辩论的焦点,集中在肇事人麻某是否具有逃跑可能,需要逮捕上。

  公安机关提出了3点疑问:一是麻某与货车车主是否签过劳动合同;二是麻某有4个孩子正在上学,家庭经济条件较为困难,是否具备赔偿能力;三是麻某来永康市务工时间仅为一年,未在本市办理暂住证。据此,虽然事故发生后,麻某积极配合调查,但从办案程序来看,仍然具有逃跑的可能,因此申请逮捕。

  对此,辩护律师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首先,麻某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不存在主观故意,虽然造成了吕某死亡的悲剧,但认罪态度良好。事发后,自行报警,并等待在现场,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可以视作有自首情节。其次,麻某的犯罪事实已基本查清,不存在串供、毁灭证据等可能,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最后,虽然麻某本人未在本市办理暂住证,但其妻子已办理了暂住证,有稳定居所,可视为其在我市居住地较为稳定。

  控辩双方陈述意见后,受害者家属和保险公司及其当事人也各就赔偿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协商。而麻某对自己造成的严重后果感到深深自责,主动表示,愿意尽一切可能,对受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

  人民监督员现场发表听证意见后,由人民监督员、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5人组成的听证团进行了不记名投票,投票结果作为参考意见记录在案。

  最终,检察官根据案件综合情况及各方意见,当场宣布对麻某做定罪不批捕处理。但同时,检察官表示,不逮捕并不意味说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是改变了强制措施。麻某必须遵守相关规定,时刻保持通信通畅,确保随叫随到,并尽自己最大能力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一旦违反规定,将面临重新批捕。

  永康检察院全面铺开听证式审查逮捕

  “对不少人来说,一个案件的审查逮捕过程总是最神秘的。捕,与不捕,似乎是检察官说了算。现在,我们就是要打破这个观念,让公众参与到这个过程中来,让公众发声。”永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姚志勇如是说。

  去年来,市检察院积极探索“听证式”审查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规定出台后,‘听证式’审查作为阳光检务的一项重要举措,将成为我市审查逮捕案件的常态化形式,在全市全面铺开。,进一步完善了审查方式,推进了阳光检务工作的开展

  去年以来,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中,永康市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听证式”审查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为给进一步推进“听证式”审查逮捕案件提供机制保障,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三方于2015年9月共同举行了《规定》的会签仪式。规定的顺利会签,标志着市检察机关在深化检务公开工作中又有了新的实践和探索。

  据悉,国内现行的审查逮捕制度没有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申辩权,检察机关一般根据审查侦查机关单方面提交的提请逮捕意见书和预审卷宗,就可以作出批准逮捕与否的决定。一方面,检察机关仅凭审查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很难发现侦查活动中的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取证行为,即使发现,一般也难以排除违法取证获得的证据,不利于侦查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另一方面,由于侦查机关过于注重构罪证据的调取,而忽视无罪或逮捕必要性证据的收集,致使一些本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甚至不构成犯罪的人被错误逮捕。

  “听证式审查改变了以往书面形式审查逮捕决定封闭运行的模式,增强了审查逮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切实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地关注和期待,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避免了审查逮捕程序沦为单方向的行政性程序。”姚志勇副检察长说。

  何为“听证式”审查

  “听证式”审查逮捕案件(以下称“听证式审查”或“听证案件”)是指检察官主持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后,依法对提请批准逮捕案件作出审查决定的工作方式。

  适用案件范围

  听证式审查原则上适用所有逮捕案件,以存在逮捕必要性争议的案件为重点。

  危害国家安全、涉密犯罪及公开案情可能影响进一步侦查的案件,经审批可以不适用听证。但有利于查明事实、判断证据的,仍应开展听证式审查。

  应当听证的案件:一、拟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二、在校学生、老年人、怀孕妇女等特殊群体案件;三、存在刑事和解可能的轻微刑事案件;四、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等有正当事由提出申请认为无羁押必要的案件;五、需要听证的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及新类型案件。

  听证审查程序

  听证程序依职权启动,也可依申请启动。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辩护律师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申请,除有不适用听证情况的,一般应当安排听证。

  主办检察官主持听证调查,依次由公安侦查人员阐明提请批捕理由、犯罪嫌疑人进行陈述、代理人、辩护律师、被害人提出意见,各方主要围绕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社会危害程度、有无逮捕必要性等内容进行阐述。

  听证案件一般当场作出决定。

  听证声音

  永康市人大代表吕月眉:“检察工作越公开就越有公信力。这是我第一次参与检察院的审查逮捕听证会,对案件审查逮捕全过程进行监督和参与投票。我觉得这种做法很符合社会潮流,也有利于法律知识的普及。”

  永康市政协委员范高红:“这种形式很有新意。通过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办案过程,零距离接触办案,我们真切感受到了司法公正性,对检察工作有了更直观清晰的认识。相信这项制度的全面推开,对法制永康、平安永康建设都有非常大的帮助。”

  人民监督员应凌燕:“过去,检察官封闭办案,大家觉得很神秘,同时也会有质疑。采取公开听证的形式,当着大家的面把理‘摆’明了,‘讲’清了,‘说’透了,质疑也就不存在了。这对犯罪嫌疑人也公平,能够让他们对审查结果心服口服。就以这次公开听证的案例来说,嫌疑人虽然有罪,但社会危害性小,且认罪态度好,并有诸多可以从轻处理的情节,从挽救一个人,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依法不逮捕是对的,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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