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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监督
时间:2018-02-26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侦查活动监督平台的搭建,以驻队、驻所检察官办公室的设立为依托,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愈发规范、有力。但是,要想切实解决侦查活动中需要监督的问题,仍需要对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继续构建、完善相应机制建设。结合司法实践来看,还存在以下问题,需要引起关注和重视:

  不配合、轻监督的观念依然存在。有的被监督者面对监督往往存在抵触情绪,对监督必要性的不理解时常制约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个别人而言,证据的补正补强、取证程序的合理规范似乎更多地意味着工作量的增加,过于强调实体正义的追求,导致接受监督的动力不足。

  监督方式不足、力量匹配不够。一是侦查监督部门案多人少,要对公安派出所开展监督,投入的人力、精力要求比较高,这与侦监部门目前的实际力量配置情况不相称。同时,由于监督活动案件化不够,导致部分侦查监督人员还存在重办案轻监督的理念,弱化了侦查活动监督的开展。二是知情存在有限性、事后性和被动性,导致不能及时发现侦查违法行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采取的多是通过接受信访举报、审查批捕时审查卷宗材料和讯(询)问当事人实现,多停留于事后监督,难以做到主动、同步监督。目前,除依托派驻检察官办公室指派专人专项监督以外,并未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真正落实到实践中的监督方式往往只是台账比对、立撤案抽查,监督方式较为单一、弹性较大,影响监督效果。

  监督质量有待提升。一是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作为一种创新探索,目前关于开展该项活动的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主要依据相互之间会签的文件展开监督,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安机关的配合。二是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对派出所而言往往意味着扣分项,致使监督反馈不及时、不积极,衔接不够完善,容易导致监督流于形式。

  为解决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履行侦查活动监督职责,笔者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强化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

  进一步强化监督理念,提高监督水平。检察机关必须坚守法治理念,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勤于监督,促进刑事侦查活动依法进行,打破重配合轻监督的局面。为实现这一目的,检察干警必须加强学习,提高监督水平,以保证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合理、有效。

  建立大监督格局。当前,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主体主要是侦查监督部门,是否能够突破现有模式,尝试与控申、公诉等部门搭建相应的协作机制,既能缓解人员紧张的压力,又能充分利用内部资源,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

  细化监督方式,力求监督实效。一是畅通监督渠道。可以尝试搭建面向社会的监督渠道。如在派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设立投诉信箱,既可以拓宽线索来源,弥补无法实时监督的缺陷,又能增进人民群众对派驻检察官办公室的了解,增进对检察监督的理解和信任。二是利用技术化、科技化手段,探索全方位的监督方式。大数据背景下,在强化工作纪律、保密制度前提下,可以探索建立依托公安网、检察专网的办案信息共享网络平台,平台依托双向数据而又独立存在,实时的监督数据、监督流程也能增强工作透明度。三是定期召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联席评估会议。依托信息共享平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派出所在刑事侦查活动中遇到的法律法规理解与适用、证据收集应用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分析总结,引导派出所依法规范开展刑事侦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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