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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刑量刑建议制度价值诠释
时间:2020-09-14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的情况下,适应量刑智能化、规范化、精准化新要求,为了增强认罪认罚量刑协商过程及其结果的稳定性、权威性与延续性,理应进一步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性。量刑建议精准化是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前置程序中备受瞩目的焦点所在,也是量刑建议未来发展不可逆的必然趋势之一。

  但是,对于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理论及其实践在当前仍时有争议。因此,围绕当前有关的核心性理论争议,全面阐释认罪认罚确定刑量刑建议的主要制度价值,对于夯实理论基底,凝聚价值共识,消除无谓争议,探索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形成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确定刑量刑建议是提升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保障水平的现实机制。由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往往是基于对“从宽”的法律效果的追求而作出的,因而被追诉人刑罚预期的满足程度实际上牵涉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明智性。如果幅度型量刑建议幅度过大,可能导致被追诉人对量刑建议中的刑罚内容及其幅度只能概括性同意,受制于法院最终量刑权的决定性影响,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明智性、自愿性很难得到切实可靠的保障。寻求在量刑协商过程中明确从宽的具体内容及其程度,是认罪认罚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实质内容和核心任务。推动认罪认罚量刑建议走向确定化,在形式上是凸显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主导责任的要求,在实质上则是保障被追诉人刑罚预期的可靠举措。通过确定刑量刑建议使得被追诉人有效知悉认罪认罚的全部法律后果,强化其认罪认罚的明智性和自愿性,无疑有助于防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的潜在风险,进而形成强化对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

  确定刑量刑建议是平衡审查起诉中定罪与量刑关系的重要手段。众所周知,在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中,定罪和量刑是两个基本环节,定罪和量刑是关联性的存在。尽管《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就已明确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但是由于审查起诉中量刑信息具有不完整性、不准确性,加之其他多方面原因的综合影响,导致量刑建议严重依附于定罪起诉,量刑甚至丧失了与定罪并驾齐驱的平衡地位。因此,推动认罪认罚案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将有助于强化检察人员在审查起诉环节对“量刑”问题的重视,破除传统的“重定罪轻量刑”的弊病,平衡审查起诉定罪与量刑的协调性,以推动检察机关定罪与量刑权力并行趋势的形成。

  确定刑量刑建议是推动检察机关求刑权规范化运行的可靠举措。从刑罚权的权能组成及其权属分配看,虽然量刑权由法庭最终行使,但量刑建议却由检察机关提起,基于刑事指控的主动性和法庭审判的中立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中须承担主导责任。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原则上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理论上使得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对法院产生了影响。量刑建议权在权力属性上属于求刑权,量刑建议应当为法院正确裁量刑罚提供素材支撑,求刑权必须实现自身的规范化运行。就此而言,确定刑量刑建议是建立在检察官量刑能力和水平提升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量刑思维和量刑方法综合全部案情得出的理性的量刑意见,在提升其被法院和社会公众接受度的同时,能够避免量刑建议形式化走向而引发的正当性质疑。量刑建议权本质是求刑权,而求刑权是现代检察权的重要权能之一,因此,推动量刑建议在刑事司法中的确定化走向,也必然推动检察权的实质功能与理想价值作用的发挥。

  确定刑量刑建议是对刑事司法经济原则贯彻落实的实践回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是通过兑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从宽’要求,实现诉讼程序的从简、从快办理,提高司法效率。”从司法实践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化解刑事司法资源配置矛盾、推动刑事司法经济性原则实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缩减刑事司法程序的纵深运作,降低刑事司法运作成本;另一方面,它有助于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犯罪预防。显然,推动认罪认罚确定刑量刑建议,更有利于贯彻落实刑事司法经济性原则。首先,确定刑量刑建议意味着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明智性和自愿性保障更为强劲,这有利于降低被告人就量刑问题上诉的概率,缓解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被告人上诉这一重大理论与实践难题。其次,检察机关基于科学的量刑思维和量刑方法,在正确处理报应和预防、公共利益保护与犯罪人罪责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得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可以直接予以接受,这有助于节省法院的司法成本。最后,确定刑量刑建议承载着对被追人从宽处理的实质意蕴,反馈到刑事执行层面则直接带来诉讼后置程序的资源节约。

  确定刑量刑建议是通过具体机制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积极举措。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与被告人通过合意而展开量刑协商的结果,它不单单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更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即表明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合意达成的具有契约性质的量刑建议,原则上也对法院具有约束力。认罪认罚行为在某种意义上是自陷风险的行为,体现的是被追诉人对司法机关及其行为的信任和信赖,而确定的从宽处理意见则是检察机关对被追人认罪认罚行为的正面肯定和认可,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就是司法公信力树立和强化的过程。而且,认罪认罚确定刑量刑建议强调检察机关应当注重量刑协商的平等性与合法性,进而提出合法、合理且公正的量刑建议,必然要求检察机关细化起诉过程中对定罪量刑的说理,势必增加法院量刑过程与结果的透明性和公开性,这对赢得犯罪人和普通民众对司法的信任与信赖,推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成效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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