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检察研究
检察研究
金华占2!浙江省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发布
时间:2022-04-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今天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浙江省检察院发布全省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10个。金华检察机关2个案例入选。

 

 浙江省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 

  典型案例 

  目录 

  

  1. 王某与某银行义乌篁园支行著作权侵权纠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 

  承办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2. 李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承办单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3. 某科技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行政生效裁判及执行争议案 

  承办单位: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4. 巢某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承办单位: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5. 郭某甲、郭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承办单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6. 王某、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承办单位: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7. 朱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承办单位: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8. 谭某某等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承办单位: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9. 刘某侵犯著作权案 

  承办单位: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10. 福建某泵业公司、钟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承办单位: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案例一 

  王某与某银行义乌篁园支行 

  著作权侵权纠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 

  

  承办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王某系剪纸艺术家,于2012年3月以著作权人身份向浙江省版权局申请对剪纸图案“剪纸-《大福狗》”进行了作品登记。2018年春节前后,王某发现某银行义乌篁园支行在营业场所门窗外张贴的多幅新春贴纸上有福狗剪纸图案。王某认为该图案与“剪纸-《大福狗》”相似,侵犯了其著作权,诉至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的剪纸图案相比于在先作品不具有独创性,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某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申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王某不服生效裁判,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王某享有涉案剪纸作品著作权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依法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6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21年12月10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篁园支行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元。 

  【典型意义】 

  

  检察官走访银行业协会宣传知识产权保护

 

  对于创作时间较早的作品,创作者著作权认知和证据留存意识还不强,独创性证明难度较高。在具体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全面分析在案证据,对证据能否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进行判断,依法准确认定著作权归属,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还针对剪纸深受群众喜爱、普法价值较高的实际,积极开展普法工作,先后通过《检察日报》、浙江检察微信公众号、《中国知识产权报》等,提醒著作权人注重留存创作资料,及时依法维权,并提醒商家节庆宣传须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案例八 

  谭某某等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 

  注册商标标识案 

  

  承办单位: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被告人谭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非法制造、销售假冒PRADA、FILA等十多种注册商标的标识共计878924个。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谭某某时,发现江西某烫画有限公司、金华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明知被告人谭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仍接受其订单印制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义乌某烫画有限公司明知谭某某生产、销售的标识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仍进购、定制,在淘宝店铺销售。义乌市人民检察院遂对上述三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立案监督。其后,上述被立案监督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均被判处刑罚,其中两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两家公司被判处罚金(1家公司移送前已注销)。 

  该案成功办理后,义乌市院建立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开展知识产权行刑衔接类案监督。获取近四年行政处罚数据、公安机关受案数据、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数据、行政机关移送案件数据等一万余条,通过数据碰撞,成功筛查出各类监督线索22条,其中立案监督7件,撤案监督2件,以罚代刑线索5条、应罚未罚线索8条,均已向行政执法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并向公安机关制发关于加强双向衔接的检察建议。此外,义乌市院还推动出台了《义乌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涉企刑事案件办理机制》等办法。 

  【典型意义】 

  

检察官现场查看

  

   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注重“全链条”打击,立案监督上游生产者、下游销售者,并积极扩大案件办理的成功经验,建立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开展知识产权行刑衔接类案监督,开展全链条、闭环式法律监督,实现知识产权检察全方位、多层次综合履职。同时,以监督促进治理,推动出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构建知识产权行刑共治大格局。 

  

  

技术支持:正义网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版权所有
授权使用: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