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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滋养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时间:2025-03-31  作者:王喆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在五千多年历史进程中不断积淀、薪火相承的文化之根和文明之魂,其间蕴含的优秀传统文化因子特别是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滋养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丰厚沃土。要创造性萃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髓,以滋养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因子的培育和践行。

以中和位育理念滋养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价值立场。中和位育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准则,“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凝聚着中华民族别具一格的世界观、发展观、秩序观,要求执守中道以达天地和谐、万物并育的中和状态。当事物“发展到一定状态时,应从量的关系上找出与确定其一定的质,这就是‘中’或‘中庸’,或‘时中’”。中和位育不但是一种科学的哲学思维方法,还蕴含着崇高的价值追求。“执两用中、守中致和”追求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之自身相成相济的最佳状态,积淀着鲜明的集体主义价值因子。在社会主义法治语境下,中和位育理念是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统筹考量,是以集体利益作为个人利益总和的载体,既强调对于个体合法利益的维护,更注重对于社群整体利益的保障。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要积极提炼和大力发扬中和位育思想的集体本位时代内涵,以之滋养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集体主义价值立场,坚持国家至上和集体为先的价值导向,提倡先公后私、先国后家的行为范式,引导广大干部群众以“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担当意识勇担社会责任、时代责任,坚决做到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个人梦想融入国家梦想,自觉担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捍卫者的历史重任。

以天人合一理念滋养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情理意蕴。天人合一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理念,要求“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强调自然规律、社会法则、道德规范的有机统一,实现天道与人道相通、自然与人为相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文明历来崇尚天人合一、道法自然,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情理相通是天人合一宇宙观在古代法律制度层面的具体表现,形成了合情合理合法的传统社会关系位阶排序,以人情伦理、公道规律规约法令条例的旨趣与内涵。中国古代法律规范大都具有契合民族心理和文化传统的浓郁人情意蕴,在司法实践中强调原心定罪、原情决狱,注重个案审理中实质正义的实现。要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拓展和升华“情”“理”的价值内涵,将“情”从传统文化的人情、亲情扩充到现代法治的国情世情范畴,将“理”从传统语境的天理公道转化为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的社会公共道德、国家利益,将具有实践操作性而又为社会大众广泛认同的道德约束适时上升为法律规范,使“情”“理”具有熠熠闪光的时代性与赓续传承的民族性。以合情合理的法治价值取向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人伦道德关系,实现法治要求与民族传统的契合融通、刚性制度规范与柔性道德约束的有机互补,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成为社会大众的思想自觉和价值共识。

以和而不同理念滋养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和谐旨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文明历来崇尚‘以和邦国’、‘和而不同’、‘以和为贵’。”和而不同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特色理念和中华民族政治文明精髓的精要表达,肯定事物的多样性和差异性,追求“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万物共存与宇宙和谐。要对和而不同理念蕴含的法律平等价值取向作出创新解读,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古老原则时代化、具体化、制度化,保护法律框架内的有序竞争和各项活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以公平为效率之根本目的,以效率为公平之实现渠道,保持群众根本利益与社会公平正义在全局层面的吻合度和长远走向的一致性,确保社会发展成果为人民共享,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动态平衡与相互促进。

“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很多思想理念和道德规范,不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有其永不褪色的价值。”新时代新征程,要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将中和位育、天人合一、和而不同等古老理念创造性融入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培育和弘扬。

(作者为甘肃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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