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武义县法院对被告人王某(系未成年人)强奸一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6月13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从社会上听说该案已作出判决后,不服武义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请求武义县检察院提出抗诉。武义县检察经依法审查后发现,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确实未按照法定程序在开庭前将本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作为该案一方当事人的被害人鲍某(系幼女)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在开庭前将传唤当事人(被害人)及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的传票和通知书送达,6月3日当庭宣告判决后,法院也未依照法定程序将判决书送达本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武义县检察院认为,法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在程序上剥夺了当事人参与诉讼、依法向法庭提供证据、发表意见、申请抗诉等法定享有的诉讼权利,也使得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无法行使,足以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故依法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