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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院追诉的被告人被处无期徒刑
时间:2008-11-06  作者:  新闻来源:金华检察网 【字号: | |

  近日,金华市中级法院对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追诉的徐迪先以故意伤害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徐迪先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7年8月初,徐迪先因拖欠李明租车费而遭殴打。徐迪先唆使同伙祝某、包某(均系未成年人)伺机报复。8月8日晚,徐迪先与李明在金华市区某饭店包厢内再次发生争吵,包某取出砍刀递给祝某,祝某朝李明背部砍了一刀,致其死亡。之后,徐迪先出钱帮助祝某逃跑。

  今年1月,公安机关以祝某、包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徐迪先涉嫌包庇罪移送金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祝某、包某均供认,案发前几天,徐迪先曾告诉二人,因欠李明租车费遭到过殴打,要求二人帮助报复。祝某还供述案发后徐给了他1000元钱,要求他出去躲避一下。这也得到了证人邹某的证实。通过对全部案卷材料的仔细审查和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检察机关认为祝某和包某是在徐迪先的唆使下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对徐迪先应以故意伤害罪的共犯论处,且系主犯。今年5月,金华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金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迪先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祝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包某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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