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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检察院抗诉成功一交通肇事案
时间:2008-12-16  作者:  新闻来源:金华检察网 【字号: | |

  

  走出法院民庭调解室,卢女士的心情明显比进去时好多了,她申诉后由检察院抗诉的的案子最后得到公正的判决。12月12日,判决生效,卢女士感慨地说:“尽管自己出的这个钱有些冤枉,但已不感到冤屈”,她要让自己牢记这次教训。

  2006年9月25日下午,陈华辉驾驶一辆以卢女士的驾驶证复印件租来的面包车,在途径马墩线下盛村地段时,与相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后座乘员叶某受伤。10月25日,兰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华辉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是事故的主要责任。

  2007年1月19日,兰溪市人民法院认定陈华辉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他有期徒刑六个月,赔偿叶某损失98386.82元。同时,法院认为卢女士是肇事汽车的共同借用人,她应当知道陈华辉不能驾驶该车,却放任让他驾驶,存在过错,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下达后,卢女士不服,以对租车事不知情为由向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兰溪市检察院经过调查后发现,在此之前,陈华辉曾与卢女士一起使用卢女士的驾驶证共同租赁过一次汽车。当时陈华辉将租车的资料复印后保留了一份。然后就用此复印件租来发生交通事故的面包车,并未告知卢女士。兰溪市检察院认为,法院仅凭一张书写有“陈华辉、卢女士”的车辆借用合同复印件即判决卢女士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遂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意见并被采纳。金华市检察院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今年10月20日,金华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兰溪市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再次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中,经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员与合议庭法官的努力,卢女士与交通事故受害者叶某达成和解意见,卢女士一次性给付叶某1.2万元,叶某同意免除卢女士的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该协议不违背国家法律,且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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