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由婺城区检察院审查提请抗诉的浙江省第三地矿工程公司、浙江省第三地矿工程公司湖州分公司与陈有宝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在省高级法院主持下实现和解,调解后浙江省第三地矿工程公司、浙江省第三地矿工程公司湖州分公司的应支付金额比原判决少了500余万元。
2006年,浙江省第三地矿工程公司湖州分公司将部分工程项目承包给陈有宝,双方签订了《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合同有效,湖州分公司支付陈有宝剩余工程款949万元。
浙江省第三地矿工程公司湖州分公司不服判决,向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决定撤回上诉。之后,浙江省第三地矿工程公司、浙江省第三地矿工程公司湖州分公司向金华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检察机关抗诉。金华市检察院指定婺城区检察院办理。婺城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陈有宝作为自然人,没有相应资质承包工程劳务工作,此合同无效。检察官还发现,原判决在工程结算方法上存在差误,判决依据存有瑕疵。另经查实,发包方合同印章是湖州分公司经理晓栋非法刻制。婺城区检察院遂于去年4月建议金华市检察院向浙江省检察院提起抗诉。在省高级法院的调解下,最终以浙江省第三地矿工程公司、浙江省第三地矿工程公司湖州分公司支付陈有宝400万元实现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