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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漏犯被判刑七年
时间:2010-10-27  作者:范宝华  新闻来源: 【字号: | |
 

 

 

    10月27日,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故意伤害罪犯谭家平被兰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08年8月以来,湖北人黄小龙(已判刑)的姐夫陈某与被害人蔡某同在兰溪市老城区步行街做鸭脖买卖,双方因生意竞争多次发生争执。为帮姐夫出气,去年6月24日,黄小龙打电话给老乡阮三龙(已判刑),让他找人一起到兰溪来教训蔡某,并表示愿意出1万元酬金。阮三龙表示同意。当天,在黄小龙的带领及指点下,阮三龙辨认了蔡某及其住所,并收取了预付的5000元酬金。下午,王继星(已判刑)、蔡庸港(在逃)及“阿伟”专门从外地赶到兰溪准备教训蔡某。6月26日凌晨2点,3人各持一根铁管,将骑三轮车回家的蔡某打成左颞顶颅骨骨折,左硬膜外血肿,伤势构成重伤,并已构成四级伤残。
  去年8月5日,兰溪市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黄小龙、阮三龙、王继星的文书及案卷材料。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发现,“阿伟”同样涉嫌故意伤害罪,而公安机关未查清“阿伟”的真实身份。承办检察官通过深挖线索,证实“阿伟”的实名为“谭家平”,系湖北省秭归县人。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破案表中只列绰号而无真实姓名的,检察机关核实清楚嫌疑人身份的,可以依法立案监督。于是,兰溪市检察院于去年8月14日决定对谭家平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进行立案监督。
  今年9月3日,慑于法律的威严,谭家平向湖北省秭归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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