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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区检察院成功抗诉一借款纠纷案
时间:2011-04-08  作者:周春梅  新闻来源: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4月1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金联公司与宏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再审判决书。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了原审判决,予以改判。
  2006年,徐建、潘惠孙为宏宇公司提供担保与金联公司签订金额为150万元的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金联公司按约定将150万元转入宏宇公司账户,后因宏宇公司资金调动困难,要求借款延期。期限届满后,宏宇公司仍未归还150万元借款。金联公司将宏宇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其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和利息3654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借款合同属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属无效合同。而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不具有独立性。虽然合同中有“担保方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不因借款合同的效力等任何原因而无效”的约定,但该约定无效。因此,法院判决宏宇公司立即返还金联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宏宇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三分之一的部分,由徐建、潘惠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金联公司不服法院判决,向婺城区检察院提出了申诉。办案检察官认真审查了案件相关情况后,认为依据《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案担保条款按约定属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条款,应为有效条款,于是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009年底,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依法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徐建、潘惠孙应对宏宇公司的1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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