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
浦江检察官成功调解一起民事抗诉案件
时间:2011-04-26  作者:徐维  新闻来源: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4月22日, 在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与浦江县人民法院的共同协调努力下,一起原定于本月27日开庭的民事抗诉案件前天获得调解,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握手言和。
  和乐工艺、子鱼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07年10月,和乐工艺以子鱼公司其中一批产品有质量问题为由,单方面扣除了应付子鱼公司的货款224700元。为此,2009年5月5日,子鱼公司起诉至浦江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和乐工艺支付货款224700元及利息。和乐工艺则认为,扣款并不是其单方行为,是经过子鱼公司同意的。
  浦江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子鱼公司、和乐工艺之间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子鱼公司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和乐工艺尚欠货款224700元之事实,故判决驳回子鱼公司要求和乐工艺支付货款224700元及利息的诉请。
  子鱼公司不服该判决,申诉至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的关键证据“说明”存在不同理解,且认定针刺棉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不足,遂提请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10年12月24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在收到抗诉书后,承办检察官主动与子鱼公司的代理律师取得联系,在听取代理律师的意见后,得知子鱼公司有和解的意向。随后,承办检察官又及时联系了和乐工艺的代理人,了解到和乐工艺也不想再纠缠于诉讼,双方存在的主要矛盾在于和解的数额。本着化解矛盾的宗旨,检察官继续约谈双方代理人,通过分析案情,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逐渐拉近双方的距离,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前天,在检察官的见证下,子鱼公司和和乐工艺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签订了调解协议:由和乐工艺支付给子鱼公司货款85000元,其他互不追究。自此,一起历时两年之久的买卖合同纠纷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技术支持:正义网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版权所有
授权使用: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