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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处罚不当 检察院抗诉改判
时间:2011-06-15  作者:  新闻来源:婺城区检察院 【字号: | |
 

  记者昨从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在该院的建议提请抗诉下,市区一起历时4年多的“民告官”案件成功获得改判,替王某讨回了公道。

  2006年3月,王某和市某旅游公司签署合同,约定王某以“金华市某旅游公司饭店”的名义对外经营,但未办理相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同年11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婺城分局认为王某构成冒用该公司名义进行无照经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王某停止违法行为,罚款70000元。申诉人王某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0612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均判决维持该处罚决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7年9月,申诉人王某向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经立案、调卷审查后认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公平、公正原则。申诉人王某确有违法事实存在,但出租人金华市某旅游公司自2003年起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属于无照经营在先,且王某与该公司的关系是企业整体租赁关系,不存在冒用,真正的违法经营主体应是金华市某旅游公司。另外,王某不是唯一冒用该饭店的名义无照对外经营的个体,其他人无照经营的时间更长,性质更为严重却未被查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婺城分局在同一事件中,只因行政相对人的不同,作出的处理结果差距如此之大,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公正原则,使申诉人难以信服。

  2007年11月,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为由,建议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省高级法院指定市中级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婺城分局补偿王某人民币3.5万元。至此,这起历时4年多的行政处罚纠纷经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获得了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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