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婺城区检察院依法追捕的故意伤害案主犯孙绍清一审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是我院纠正漏捕判处刑罚最重的一案。
经依法查明,罪犯孙绍清,男,现年31岁,安徽人。2010年6月27日,孙绍清、供应、段其云等10余人携带凶器,乘车至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郑阳村,对被害人纪某某实施殴打,并用砍刀砍断被害人纪某某的右腿动脉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0年7月26日,金华市婺城公安分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供应、段其云等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我院认真审查案件后,核实证人证言,认为孙绍清有共同犯罪的重大嫌疑,且有相关证据证实其系该案主犯,遂于2010年7月30日向金华市婺城公安分局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提出纠正漏捕孙绍清,并启动案件跟踪机制,督促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同年9月26日,孙绍清被我院依法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