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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检察院十天之内追诉两名“证人”
时间:2011-07-12  作者:  新闻来源:义乌市检察院 【字号: | |

  近日,义乌市检察院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过程中,重点加强了对公诉案件“证人”的审查,对在侦查阶段被认为是证人但经审查有犯罪嫌疑的人员一律进行传唤并由办案人员重点审讯,查清事实,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予以直接追诉。十天之内直接依法追诉两名“证人”。

  6月16日,义乌市检察院在审查徐某涉嫌盗窃一案时,发现徐某在侦查机关交待收购其盗窃所得手提电脑、数码相机(价值5千余元)的人员为林某,侦查机关将林某通知到案讯问,在林某提出无罪辩解后即将他释放。这个案子有疑点!承办该案的检察官马上仔细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徐某,徐某交代,自己将笔记本电脑和数码相机卖给林某时,一开始说是偷来的,在看到林某表情有异后,马上改口称是朋友托他卖的。这一细节立即引起承办检察官的重视,马上将林某传唤到案审查,经过检察官耐心的法制教育,林某承认自己收购徐某提供的物品时已经明知是盗窃所得,但由于赌博输钱,出于侥幸心理还买下赃物。根据这一事实,该院立即依法对林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并直接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予以追诉。

  还不到十天,该院在审查另一起史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中,又发现侦查机关在对同案犯夏某(已判刑)的审查过程中,夏某供称商人陈某收购了其职务侵占所得的酒精15桶(价值1万3千余元),后侦查机关将陈某通知到案,同样在陈某提出无罪辩解的情况下将其释放。对陈某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到2012年3月即将届满,承办检察官马上将陈某传唤到案,并对他进行耐心的法制教育,陈某很快也如实供述了自己收购酒精时已经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事实。根据上述情况,该院对陈某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并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直接予以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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