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对永康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俞东东故意伤害案作出再审改判,判处俞东东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七年;与原判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7日,俞东东因琐事引发的争打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2011年1月28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俞东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此外,俞东东还犯有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永康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俞东东故意伤害犯罪情节严重,在侦查阶段认罪态度不好,且未与被害人和解,一审判决对俞东东故意伤害罪量刑畸轻,遂于今年2月22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永康市人民法院再审,8月10日永康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