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永康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游本宇寻衅滋事、开设赌场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游本宇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8日晚,游本宇在永康市经济开发区谢志珍经营的麻将馆内起哄闹事,伙同他人将麻将馆内物品砸损,并致二人轻微伤。2010年5月至9月份期间,游本宇在明知他人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参与入股分红,并帮助其看场、抽头,共获利3000余元。2011年6月15日,永康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游本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永康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有期徒刑和拘役属于不同种刑罚,两者在执行场所、执行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不能适用限制加重的原则进行并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合并执行不当,遂于6月24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8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