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在永康市院公诉干警的多方努力下,受害人家属和被告人双方终于签下调解协议书,至此,一起因交通肇事可能引发的上访案被成功化解。
2011年4月28日,谢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大中型拖拉机途径永康市华丰菜场附近时与70多岁的行人应某发生了碰撞,造成应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应某的子女向法院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求谢某赔偿经济损失75万余元,双方因赔偿问题一直僵持。2011年11月14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赔偿受害人家属17万余元。受害人家属不服,以被告人驾驶制动不合格的车辆,没有交强险,主观恶性大,情节严重,不适用缓刑为由向永康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并扬言,若是不予受理,便要集体上访。
永康市院认为被告人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良好,并已预缴应赔偿的款项,法院的量刑适当,并不符合抗诉条件。办案检察官向领导汇报情况后,检察长作出批示,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息诉息访上,尽力化解双方矛盾。检察官及时跟双方取得了联系,多次找受害人家属谈话,耐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分析案情,做好法律解释工作,稳定对方情绪。另一面也做通被告人的思想工作,体谅受害人家属失去亲人后的悲痛心情,适当地作出让步。在多方努力之后,谢某愿意在法院判决的基础上多赔偿受害人家属5万元,并向受害人家属道歉。最终双方在检察官的见证下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