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1月12日下午,满怀感激之情的杭州博士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给东阳检察院民行科科长陈旌德打来感谢电话,对东阳市检察院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履行民事法律监督职责表示感谢。
2005年8月29日,东阳市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浙江博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自行拆除位于环城北路南、人民路东转角的商品房屋顶的广告墙体。该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了博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但并未送达杭州博士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博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自行拆除该商品房屋顶的广告墙体时,也将博士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位于该商品房屋顶的弧形公益广告牌一并拆除,博士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为此先后对博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东阳建设局提起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
东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博士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在2006年8月22日的民事诉讼中已知东阳市建设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内容,但未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其于2007年2月7日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裁定驳回起诉。博士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不服,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金华中院以相同的理由维持原裁定。
后博士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诉,经承办干警审查认为,博士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虽在民事诉讼中知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并不清楚其诉权或起诉期限,因此诉讼期限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算二年,本案从2006年8月22日博士公司知道行政处罚内容之日起计算,到2007年2 月7日博士公司向东阳法院起诉,未超过二年,故原审法院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建议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浙江省检察院抗诉后,省高级法院指定本案由金华中院再审。金华中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博士公司的起诉未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撤销了原审裁定,指令东阳法院审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