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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检察院成功调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2-01-16  作者:  新闻来源:东阳市院 【字号: | |
  113日,在东阳市检察院民行科干警与案件代理律师的共同协调努力下,东阳市检察院提请金华市检察院抗诉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获得圆满解决。

  20077月22,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向蒋某承租脚手架、钢管、扣件用于绿地太原半山国际花园一期工程,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时间自租赁开单之日至工程结束止,暂定为10个月,租用期满,经蒋某同意,可以续租。2008731日,双方对这之前的租金进行了结算,在钢管、扣件租费结算单上写明“最终截止在2008731日前尚欠租费489665.22元。关于春节期结算及有部分扣件存在质量问题待后处理。其余数额核实。”20089月至12月,中天公司多次归还蒋某钢管、扣件,尚欠部分钢管、扣件。经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0088月至20095月,中天公司尚欠蒋某租金627194.12元。蒋某为此诉至东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中天公司支付蒋某租金627194.1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中天公司归还蒋某未归还的租赁物。

  中天公司不服法院判决,向东阳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东阳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将租赁物的租金计算至2009年5月的证据不充分,双方当事人在2008731日结算的结算单上写明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和春节期间的租金扣除问题原审法院未予考虑,故提请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虽然东阳市检察院将该案提请市院抗诉,但调处工作并未因此停止。东阳市检察院民行部门通过多方了解,得知蒋某对东阳市检察院的提抗理由予以认同,且双方当事人均有和解意愿,遂积极创造条件,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沟通协调,分析案情,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将中天公司未归还的租赁物及租金折抵为569916元,由中天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给蒋某。现双方已履行该和解协议,东阳法院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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