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经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追诉,韦发兵、韦发辉二人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2010年12月19日20时许,在浦江县岩头交流会上,韦发兵、韦发辉等人到王某搭建的蛇棚内看过表演后,认为表演内容与广告不符要求退票,双方发生争吵。韦发兵、韦发辉见退票不成就打电话给老乡帮忙打架。随后,韦发兵、韦发辉和老乡手持健力棒等工具,和马戏团一方人员发生械斗,造成韦发兵重伤。
案发后,浦江县公安局并没有对韦发兵、韦发辉立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韦发兵、韦发辉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依法追究韦发兵、韦发辉的刑事责任。经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追诉,韦发兵、韦发辉以聚众斗殴罪均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