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阳市院积极对接新刑诉法,修订了青少年维权岗工作机制,要求谨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尽量不适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彰显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目前,已对一名因盗窃罪被提请批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定罪不捕决定。
2012年6月25日,犯罪嫌疑人罗某在朋友胡某的宿舍内玩耍时,趁宿舍无人之际,窃得胡某的农业银行卡一张及写有银行密码的开户信息单,并于次日取出胡某卡内现金3500元,已涉嫌盗窃罪。案件移送东阳市院后,该院指派办案经验丰富、擅做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检察官承办此案,以便在办案的同时对罗某开展心理辅导和精神鼓励。承办人员审理后认为罗某作案时刚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且为初犯、偶犯,其母亲来东务工多年,在东阳有固定居所,具备帮教的基本条件。但了解后得知,案发后罗某母亲一直不配合司法机关工作,认为罗某无罪,并已离开东阳。为缩短罗某羁押时间,使其尽快回归社会,侦监科科长数次联系罗某母亲,对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详细分析犯罪证据及从轻处理的条件。经过几番耐心细致的劝说后,罗某父母终于转变观念,随即赶回东阳,主动退赃,承诺加强对女儿的管教。
综合考虑罗某的犯罪动机、性质、情节、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帮教条件等诸多因素后,东阳市院对犯罪嫌疑人罗某依法定罪不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