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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区院查清一起虚假诉讼案获最终判决
时间:2014-05-29  作者:周春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婺城区检察院收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得知该院办理的被告人叶某、朱某通过虚构借条、指使他人作伪证等方式进行虚假民事诉讼,骗取巨额钱款一案,最终得到维持原判的判决。

  去年9月,婺城区检察院将挖掘到的虚假诉讼背后的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年12月,婺城区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当时二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事情追溯到2003年,叶某是金华市婺城区一家农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占有该公司80%的股份,李某、姜某与叶某就该公司的股权转让事项签订了协议。可就在两人把1940万股权转让款交给叶某后,对方却中途反悔,不配合股权转让手续的办理。2004年,李某和姜某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要求叶某继续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的判决。

  原本以为案情已经尘埃落定,谁知判决生效后,突然冒出好几个债权人同时起诉农贸公司,要求归还470万借款,涉及13起案件,加上农贸公司之前的负债,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了。无奈之下,李某、姜某只好再次起诉,要求解除与叶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最终,法院判决叶某返还股权转让款194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480万元。

  之后,法院对农贸公司的资产进行拍卖,所得4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农贸公司的债务。然而,叶某本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使得李某、姜某被判决的款项一直无法执行到位。这时,他们开始怀疑这些“从天而降”的多名债权人真实性,在20109月向婺城区检察院民行科提出申诉。

  该院受理后,承办人围绕该系列案件进行多方取证,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最后理清办案思路,通过“三步走”全面突破案件。

  第一步是筛查案情,锁定案件疑点和调查方向。承办人认真审查申诉材料,经调阅卷宗,与申诉人和法院具体承办人员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该系列案存在诸多疑点:案件中的原告多数为叶某的亲属;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都是同一人陈某(另案处理);13起案件的借条基本为同一人书写,且均注明“经手人章某”。更蹊跷的是,农贸公司对上述债权全部予以承认,且在法院立案后几天内,就全部调解结案。针对上述疑点,承办人随即以执行款流向和债权人证言为调查重点,查明债权的真实性。

  第二步是逆向追踪,将侦查意识导入民行办案。为尽快找到案件的突破口,我院及时抽调具有侦查经验的干警参与办案,通过对执行款的逆向追踪,案件取得重大进展。其中一位名为申某的债权人,在向婺城区人民法院领取160余万元执行款后,于当天将该笔款项背书给了浙天商贸有限公司,而浙天商贸有限公司又于半个月后以转账支票的形式将该笔款项存入朱某(叶某的丈夫)账户。经查实,浙天商贸有限公司实际为叶某控制的空壳公司,执行款最终的受领人为叶某、朱某。

  三是部门联动,全面突破当事人的攻守同盟。在掌握初步证据的情况下,该院迅速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通过查找户籍信息和联系方式,锁定13名债权人,并根据其与叶某的亲疏程度,由疏到亲近个个击破。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多名债权人证实其与农贸公司实际并无债务关系,或者虽然存在债务关系,但农贸公司拖欠的款项实际上明显少于诉讼标的数额。其中,5名虚假诉讼的债权人明确表示未曾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委托手续均是由叶某和朱某办理。作为13起案件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最终供述其在明知多名原告与农贸公司不存在借款的情况下,仍与叶某串通,进行虚假诉讼。

  调查结束后,该院查明农贸公司涉诉的470万债务中,竟有230万为虚假债务,并及时将查实的虚假诉讼背后的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认为叶某、朱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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