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和县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开工复工的工作部署,更加有力执行《浦江县政法系统应对疫情服务企业十条措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力支持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顺利渡过难关,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依法惩治侵害企业利益犯罪
认真贯彻“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严厉惩治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以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等方式干扰、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以及对企业实施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及时办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等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快捕快诉,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依法谦抑审慎处理涉企案件
以有利于稳定企业生产经营为原则,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涉及企业负责人、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犯罪案件,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慎用逮捕措施,加强对已逮捕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严格区分企业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发现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与案件无关的,依法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解除措施。涉企犯罪案件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依法作出不捕不诉决定,确需逮捕、起诉的,提前与企业或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向法院提出宽缓的量刑建议,最大程度支持企业生产经营。
依法严格办理涉企刑民交叉案件
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把握罪与非罪界限。严格界定企业因合同纠纷、产品质量等产生的刑事民事交叉案件性质,查明主观故意、客观原因、履约能力、损失后果等,引导企业采取民事救济途径解决,严格规范入罪条件,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上升为刑事犯罪。
依法妥善监督涉企民商事案件
加强与法院沟通,对于企业不服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的生效民商事裁判,做好综合研判,根据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等具体情况,依法开展监督。对于企业因疫情防控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进而发生融资贷款、房屋租赁、劳动争议等纠纷案件,加强与有关单位协调,审慎提出检察监督意见,积极引导矛盾纠纷化解。
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正确履职
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坚决支持行政机关对疫情防控期间涉及企业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及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扰乱、破坏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及针对企业人员隐瞒病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采取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依法妥善办理因疫情引发的行政征用等涉企行政争议纠纷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力度,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依法强化源头防控
坚持服从服务疫情防控阻击战大局,督促行政机关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生鲜、肉类市场检验检疫等执法力度,在办理涉企案件中注重发现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线索,严格标准、把握时机,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坚决维护公共利益,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身体健康。
建立服务企业工作机制
组建服务企业工作专班,由检察长任专班负责人,结合“三服务”“千名干部进百企”活动,主动了解企业需求,及时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实行涉企案件专案专办模式,运用一体化单轨制协同办案系统,指定专人优先办理、快办快结涉企案件。开通涉企诉求“绿色通道”,依托浙江检察APP、12309检察服务和举报中心平台,做到企业司法诉求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
积极有效推进社会综合治理
进一步健全与法院、公安信息互通、案件会商等机制,及时研判涉企案件办案风险,共同研究制定舆情应对方案,必要时报请县委政法委牵头研究。主动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等沟通联系,积极向企业宣讲有关政策法律,提醒法律风险防范,帮助企业堵塞制度管理漏洞,促进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