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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罪认罚的边缘来回跳跃,重判没商量!
时间:2021-03-19  作者:  新闻来源:永康市检察院 【字号: |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行,有人开始动起了歪脑筋,试图钻制度的空子,在检察环节假意认罪认罚,获取从宽处理后,又想要获得更轻的刑罚,于是当庭反悔,没想到却自食苦果。  

  日前,永康市检察院就对这样一起案件当庭调整量刑建议,并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2020年5月29日,在永康市经济开发区某出租房内,被告人许某、肖某趁被害人卢某不在,实施入户盗窃行为。

  审查起诉阶段,永康市检察院依照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向许某、肖某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相关法律后果。两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该院综合犯罪事实及其认罪表现,依法对两被告人提出有期徒刑九个月的从轻量刑建议。

  看似寻常的认罪认罚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却发生变故。许某、肖某在案件事实、证据都没有变化的情况下,突然当庭反悔,对所犯事实、情节加以强辩,并表示《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刑期太重,不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经依法签署,即产生法律效力,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予以反悔,导致该文书产生的从宽情节灭失。永康市检察院随即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犯罪事实、情节等,当庭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个月,被法院依法采纳。

  检察官提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对实现惩治犯罪、强化人权、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等方面意义重大。被告人切勿擅自耍“小聪明”,无论是无故反悔还是借机“讨价还价”,都将付出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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