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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和主要职责
时间:2009-12-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是一种诉讼法律监督,即人民检察院通过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依法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这就是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检察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一样,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二是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是分别设立的。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既独立于行政机关,又独立于审判机关,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检察机关的主要机构设置及职能范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分别为: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检察技术部门、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宣传部门、干部教育部门、警务部门(对外称司法警察总、支、大队)、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和行政装备部门等部门。

  其主要业务机构及基本职能是:

  反贪污贿赂部门。负责办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共12个罪名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工作。

  反渎职侵权部门。负责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42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及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工作。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负责办理下级院侦查监督工作中疑难案件的请示,承办由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案件和本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并负责立案和侦查监督;承办全省涉外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延长羁押期限等案件及备案审查。

  公诉部门。负责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掌握分析社会治安动态情况,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同时承担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职能。

  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对刑罚执行活动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管理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办理管辖范围内的有关民事、经济、行政审判的抗诉案件并承担出庭工作。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控告申诉、举报和刑事赔偿工作,受理公民和单位的举报、控告、申诉,承办向上级检察院备案的要案线索的报送,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统一管理本院受理的举报线索,对检察机关管辖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办理由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预防对策;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实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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