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院概况   |   检务公开   |   检察动态   |   检察文化   |   媒体聚焦
 
  欢迎您登录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网站! 我们期望通过“金华检察网”,拓宽检务公开的渠道,在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检察履职全面助力打赢战疫大战大考的十条工作提示指引
·金华市检察机关听证员库选任公告
·2021年度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公开招录司法雇员拟录用人员公示
·2021年度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雇员招录总成绩公示
  更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义网
中国金华
浙江检察网
金华纪委
金华人大网
金华市公安局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12309中国检察网
中国检察听证网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
被害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
作者:  时间:2013-12-09  新闻来源:金华市院  【字号: | |
  

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和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义务:

    1、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技术支持:正义网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版权所有
授权使用: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