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代表方: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义乌市香山路369号
公益损害赔偿人:施整锋
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源东乡东前施村前施自然村后厅后路18号
公益损害赔偿人:蒋凯伦
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傅村文明路47号
公益损害赔偿人:杨青柯
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傅三村文明路三乐巷2号
公益损害事实:
1、2019年10月24日前后的一天晚上,施整锋、蒋凯伦至义乌市义亭镇早溪塘村附近小山树林上,采用电筒照明的同时用弹弓配钢珠、玻璃珠打鸟的方式捕猎野生鸟类,共猎杀6只珠颈斑鸠。
2、2019年10月29日22时许,施整锋、蒋凯伦、杨青柯至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前施村附近、义乌市义亭镇早溪塘村附近小山树林里,采用电筒照明的同时用弹弓配钢珠、玻璃珠打鸟的方式捕猎野生鸟类,由施整锋、蒋凯伦使用弹弓打鸟,杨青柯帮忙捡鸟拎包,共猎杀9只珠颈斑鸠、4只灰头鹀、2只鹊鸲、1只灰胸竹鸡和3只暗绿绣眼鸟。
经浙江师范大学野生动物专家技术检验,上述鸟类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并且均系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公益损害赔偿人施整锋、蒋凯伦、杨青柯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认同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现经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自愿一次性向公益代表方支付国家资源损害赔偿资金计人民币8200(捌仟贰佰)元。
二、公益损害赔偿人需在2020年7月1日前将上述款项打入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工商银行义乌分行 账号:1208020029200110032。
三、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公益代表方(签字盖章):
日期: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