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东检六部民公告〔2020〕3号
本院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梁安良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本院与当事人梁安良达成和解协议。现将和解协议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公告期内,如有不同意见可书面反馈本院。公告期满后,和解协议生效。
邮寄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联系电话:0579-86655980
特此公告。
2020年8月3日
(院印)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东阳市江滨北街20号
公益损害赔偿人:梁安良
住所地:东阳市佐村镇桑梓村楼下209号
公益损害事实:十几年以来,公益损害赔偿人梁安良长期在佐村镇桑梓村附近的山上放置猎夹捕捉野生动物。其分别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1月抓获野生小麂共4只,还有野兔等野生动物若干。公益损害赔偿人梁安良抓获的野生动物大部分被其和家人吃掉,小部分对外出售赚钱。2020年1月13日上午,梁安良在梁国富的陪同下上山查看有否猎物时,发现一个野猪夹已捕获麂1只,公益损害赔偿人梁安良把麂带回家处理后以9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同村的任祖宏。民警在梁安良家中搜出大的野猪夹9只、小的猎夹14只、野生小麂冻体3只,在任祖宏家中追回已剥皮的野生小麂死体1只。
公益损害赔偿人梁安良在山上放置猎夹并抓到四只小麂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梁安良应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认同按照《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现经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自愿一次性向公益代表方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计人民币壹万两仟元。
二、公益损害赔偿人需在协议签订后3日内将上述款项打入账户: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 开户行:农业银行东阳支行 账号:19635101040000506 。
三、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签字盖章):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日期:2020年8月3日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梁安良
日期: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