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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公告
时间:2020-08-24  作者:  新闻来源:金华检察 【字号: | |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永检检六民公告〔2020〕5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黄万里、吕忠波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经立案、公告,依法取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因黄万里、吕忠波自愿在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履行公益损害赔偿,本院已与黄万里、吕忠波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公告刊登之日起一个月。

  联系地址: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579-87209988

  特此公告。

  附: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2020年8月20日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永康市城北东路800号

  指派代表人员:程修虎,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公益损害赔偿人:黄万里

  住所地:永康市西溪镇三联村陈敢塘26号

  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人:吕忠波

  住所地:永康市西溪镇寺口村下街80号

  公益损害事实: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10日期间,公益损害赔偿人黄万里、吕忠波在永康市西溪镇金园村杜坑水库旁山脚放置猎套进行捕猎。2019年10月10日,公益损害赔偿人黄万里、吕忠波捕获白鹇鸟一只,后白鹇鸟死亡。经鉴定,白鹇鸟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公益损害赔偿人黄万里、吕忠波所使用的捕猎工具猎套属禁猎工具。

  公益损害赔偿人黄万里、吕忠波在永康市西溪镇金园村杜坑水库旁山脚放置猎套捕猎白鹇鸟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黄万里、吕忠波应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认同按照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和《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规定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现经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黄万里、吕忠波自愿一次性向公益诉讼代表方支付国家资源损害赔偿资金人民币伍仟元。公益损害赔偿人黄万里、吕忠波已于2020年5月29日向永康市人民检察院缴纳。

  二、公益损害赔偿人黄万里、吕忠波于2020年9月1日前在浙江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三、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

  公益代表方(盖章):                   

  日期: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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