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义检民公告〔2020〕1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王成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院经立案、公告,依法取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因王成成自愿在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履行公益损害赔偿,本院已与王成成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公告刊登之日起一个月。
联系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
联系电话:0579-85320072
特此公告。
附: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义乌市香山路369号
公益损害赔偿人:王成成
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平安公寓2楼230室
公益损害事实:
2017年3月份左右,王成成在义乌市佛堂镇朝阳东路42号以岳父单彭飞的名义开设“淮南牛肉汤”店,2019年10月份,店内欲推出炒面。为了炒面增味提鲜,王成成于2019年10月9日从名为“东南亚野生特产”的淘宝店铺购买了罂粟壳粉末,每次和味精等调味品一起加入客人购买的炒面中,用于增鲜。从2019年10月中旬起至2019年12月7日被查,王成成共销售给来店客人炒面达70碗以上。经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在王成成店内查获的罂粟粉末疑似物中检出蒂巴因、可待因、吗啡、那可丁成份。
公益损害赔偿人王成成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认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现经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自愿一次性向公益代表方支付食品安全损害赔偿资金计人民币7000(柒仟)元。
二、公益损害赔偿人需在2020年8月28日前将上述款项打入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工商银行义乌分行 账号:1208020029200110032。
三、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公益代表方(签字盖章):
日期: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