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东检六部民公告〔2020〕7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东阳市杨岩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滥伐林木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院经立案、公告,依法取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因东阳市杨岩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在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履行公益损害赔偿,本院已与东阳市杨岩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自公告刊登之日起一个月。
联系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联系电话:0579--86655980
特此公告。
附: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东阳市江滨北街20号
公益损害赔偿人:东阳市杨岩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安民
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马宅镇杨岩村百旦午764号
委托代理人:陈安民
公益损害事实:
东阳市杨岩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11月开始,到杨岩村集体山土名“茶叶山”和“瓦山”开山造路。经鉴定,东阳市杨岩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2038平方米,折3.057亩,其中用材林地1792平方米,折2.688亩,部分为防护林地246平方米,折0.369亩。后又因寺庙修葺需要,于2018年1月开始,由东阳市杨岩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资,到杨岩村集体山土名“瓦山”开山做路。经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1040平方米,折1.56亩,森林类别为用材林。
2018年1月,东阳市杨岩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马宅镇杨岩村承包了山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可,擅自在本村“大塘坞”部分农户的自留山上砍伐林木,准备修建神龙居旅游区道路。经鉴定,滥伐阔叶树424株,计原木材积5.1333立方米,折立木蓄积8.5555立方米。依据东阳市价格鉴定监审中心(东价认字{2018}第135号)《关于东阳市木材行情的价格认证报告书》,滥伐林木价值为1797元。
2019年12月初,东阳市杨岩村在审批了0.3419公顷林地的情况下,由东阳市杨岩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资,到该村“马头山岗”部分农户的自留山上挖山修建山路,在修建山路的过程中此公司为了保留“仙人洞”风景点而改道偏离了设计路线进行施工。经技术鉴定,东阳市杨岩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东阳市马宅镇杨岩村“马头山岗”山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964m2,折4.44亩,林种为一般用材林。
2020年4月,东阳市杨岩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到马宅镇杨岩村“马山头岗”、“青岩背”两块集体山上挖山修建游步道,现部分山路已铺石阶被硬化。经技术鉴定,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324 m2,折4.98亩,其中防护林(省级重点公益林)4.37亩,用材林0.24亩,无林种宜林地0.37亩。
公益损害赔偿人东阳市杨岩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滥伐林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我国林地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东阳市杨岩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公益损害赔偿责任。
公益代表方和公益损害赔偿人东阳市杨岩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现经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自愿一次性向公益代表方支付滥伐林木木材直接损失,环境损害、生态修复等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5000元。
二、公益损害赔偿人需在协议签订后3日内将上述款项打入账户: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 开户行:农业银行东阳支行 账号:19635101040000506 。
三、公益损害赔偿人东阳市杨岩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协议签订后3日内支付专家咨询费人民币5000元。
四、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盖章):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日期:2020年9月21日
公益损害赔偿人(盖章):东阳市杨岩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签字):
日期: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