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代表方: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168号。
公益损害赔偿人:陈学文。
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檀溪镇寺前村下街路25号。
公益损害事实:2019年3月,陈学文通过电话联系黄河,以每只500元的价格从黄河处收购2只猫头鹰,并通过微信转账完成交易,后陈学文将2只猫头鹰杀掉食用。2019年8月,陈学文通过电话联系黄河,双方在电话中谈好价格后,黄河把2只猫头鹰送至陈学文处,陈学文拿到货后当面把700元钱通过微信转给黄河,后陈学文将2只猫头鹰杀掉食用。公益损害赔偿人陈学文的行为侵害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陈学文应承担支付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赔偿款6万元及在金华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责任。
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认同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现经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自愿一次性向公益代表方支付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赔偿款计人民币6万元(陈学文已于2020年9月1日交纳到浦江县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专户);并在金华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二、公益损害赔偿人需在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公开赔礼道歉。
三、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签字盖章):
日期: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