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永检检六民公告〔2020〕7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陈化鲛、任首安、任金虎、任秋东等4人的砍伐林木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经立案、公告,依法取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因陈化鲛、任首安、任金虎、任秋东等4人自愿在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履行公益损害赔偿,本院已与陈化鲛、任首安、任金虎、任秋东等人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公告刊登之日起一个月。
联系地址:永康市城北东路800号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579-87209907
特此公告。
附: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2020年9月22日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永康市城北东路800号
公益损害赔偿人:陈化鲛
住所地:永康市舟山镇方山口村方山路49号
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人:任首安
住所地:永康市舟山镇大路任村252号
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人:任金虎
住所地:永康市舟山镇大路任村133号
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人:任秋东
住所地:永康市舟山镇大路任村37号
公益损害事实:2018年12月份,任首安、陈化鲛因修建大路任村祠堂需要木材,在征得任金虎和任秋东同意后,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永康市舟山镇大路任村塘里山脚一带查看砍伐地点。同年12月26日至28日,陈化鲛雇佣四名小工用油锯到大路任村后尧岭山、塘里山上砍伐松木、杉木,用于修建大路任村祠堂。经鉴定,被砍伐林木材积31.4立方米。
公益损害赔偿人陈化鲛、任首安、任金虎、任秋东等人的砍伐林木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陈化鲛、任首安、任金虎、任秋东应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认同按照《关于永康市舟山镇大路任村滥伐林木案价格评估结论书》(鸿文价评【2019】0511号)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现经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陈化鲛、任首安、任金虎、任秋东自愿一次性向公益诉讼代表方支付国家资源损害赔偿资金人民币3413元(叁仟肆佰壹拾叁元),另支付鉴定费人民币26000元(贰万陆仟元)。
二、公益损害赔偿人需在2020年9月18日前将上述款项打入永康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永康分行,账号:33001677235050007661110101。
三、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
公益代表方(盖章):
日期: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