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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公告
时间:2020-10-14  作者:  新闻来源: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东检六部民公告〔2020〕8号

  本院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有新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本院与当事人王有新达成和解协议。现将和解协议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公告期内,如有不同意见可书面反馈本院。公告期满后,和解协议生效。

  邮寄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联系电话:0579-86655947

  特此公告。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人: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江滨北街20号。

  公益损害赔偿人:王有新,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村王户口。

  公益损害事实:2020年6月23日,公益损害赔偿人王有新将8副黑色细丝网(网高约2米、宽约5米)搭建于位于东阳市江北街道王户口村与西楼村交界的自家高粱地周边,以防止自家高粱被鸟类偷食破坏,致使大量野生动物被网住死亡,直至2020年6月2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清点,捕鸟网上共困有野生鸟类59只,野生蛇类1只,已经全部死亡。

  经鉴定,被困死野生动物死体为赤链蛇1条、普通翠鸟5只、金腰燕9只、金翅雀18只、山麻雀26只、乌鸫 1只,以上物种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发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涉案野生动物总价值为19200元。

  公益损害赔偿人王有新的上述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王有新应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认同按照《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现经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王有新自愿一次性向公益代表方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计人民币壹万玖千贰百元

  二、公益损害赔偿人需在协议签订后3日内将上述款项打入账户: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业银行东阳支行 账号:19635101040000506 。

  三、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签字盖章):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日期:2020年9月15日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王有新

  日期: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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