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邬明安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经立案、公告,依法取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因邬明安自愿在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履行公益损害赔偿,本院已与邬明安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公告刊登之日起一个月。
联系地址: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579-87209988
特此公告。
附: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2020年10月10日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永康市城北东路800号
指派代表人员:程修虎,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公益损害赔偿人:邬明安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五德镇干沟村民委员会黄家坝村民小组42号
公益损害事实:2019年以来,公益损害赔偿人邬明安先后多次在永康玫瑰园附近山上、永康南站附近下陈村的山野、永康市五联初中附近的田地上,以放置猎套、录音机声音引诱的方式进行非法狩猎抓捕画眉鸟至少10只,其中2只画眉鸟在猎捕时当场放生,1只画眉鸟在其饲养时死亡,1只画眉鸟被其送予他人下落不明,剩余6只画眉鸟于2020年3月13日被永康市公安局查获。2020年3月13日,永康市公安局在邬明安处扣押小柴刀1把、网1个、地套1个、黑色音箱1个、画眉鸟6只、鸟笼6个。2020年3月14日,永康市公安局龙山派出所民警将上述查获的6只画眉鸟送到永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
根据国家林业局(第46号)关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规定:画眉鸟每只1000元,被猎捕的2只画眉鸟(一只死亡、一只送他人)价值共计人民币2000元。
公益损害赔偿人邬明安在永康市非法猎捕画眉鸟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邬明安应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认同按照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和《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规定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现经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邬明安自愿一次性向公益诉讼代表方支付国家资源损害赔偿资金人民币贰仟元。公益损害赔偿人邬明安已于2020年7月29日向永康市人民检察院缴纳。
二、公益损害赔偿人邬明安于2020年11月1日前在浙江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三、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
公益代表方(盖章):
日期: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