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义检民公告〔2020〕2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喻国东、喻国斌、贺世洪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院经立案、公告,依法取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因喻国东、喻国斌、贺世洪自愿在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履行公益损害赔偿,本院已与喻国东、喻国斌、贺世洪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公告刊登之日起一个月。
联系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
联系电话:0579-85789565
特此公告。
附: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义乌市香山路369号
公益损害赔偿人:
喻国斌,住所地:四川省溪口乡双龙庙村4组68号;
贺世洪,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黎坝镇王家坪村魏子坪小组24号;
喻国东,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溪口乡双龙庙村4组9号。
公益损害事实:
2020年7月13日,喻国东向喻国斌、贺世洪提议到义乌市柏峰水库处电鱼,后三人驾车至该水库上游溪流处,以电瓶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期间贺世洪负责下水电鱼,喻国斌负责拎桶装鱼,喻国东在旁望风等候,共捕获半桶桃花鱼。经查,柏峰水库的水库上游,校核洪水位以上溪河干支流全段为禁渔区,禁渔时间为全年。
公益损害赔偿人贺世洪、喻国斌、喻国东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认同按照《关于非法捕捞渔业资源生态修复意见书》规定的采用电鱼捕捞方式的,赔偿金额最低不低于人民币三千元的赔偿标准。现经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自愿一次性向公益代表方支付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资金计人民币3000(叁仟)元。
二、公益损害赔偿人需在2020年10月15日前将上述款项打入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工商银行义乌分行 账号:1208020029200110032。
三、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公益代表方(签字盖章):
日期: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