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168号。
公益损害赔偿人:吕海山,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浦阳街道月泉西路277号嘉毅望族一号B4幢1204室。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7904155110。
公益损害赔偿人:楼军军,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大畈乡清溪村大岭口8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8508245119。
公益损害赔偿人:张卫将,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杭坪镇杭坪村笑流坞口59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8110053918。
公益损害事实:2020年7月22日晚,吕海山、楼军军、张卫将经事先商量,明知浦江县壶源江流域为全时段禁渔区,仍使用电棒电击的方法在壶源江杭坪镇发电站区域非法捕鱼,共计捕鱼4.03公斤。
公益损害赔偿人吕海山、楼军军、张卫将的行为侵害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吕海山、楼军军、张卫将应承担支付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赔偿款叁仟元及在金华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责任。
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认同按照2020年8月7日《关于非法捕捞渔业资源生态修复意见书》的赔偿标准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现经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自愿一次性向公益代表方支付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赔偿款计人民币3000元(吕海山、楼军军、张卫将已于2020年9月4日预缴到浦江县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专户);
二、公益损害赔偿人需在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在金华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三、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签字盖章):
日期: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