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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公告
时间:2020-10-19  作者:  新闻来源:金华检察 【字号: |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婺检五部民公告〔202032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赵群、王成红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院经立案、公告,依法取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因赵群、王成红自愿在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履行公益损害赔偿,本院已与赵群、王成红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自公告刊登之日起一个月。

 

联系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联系电话:0579-82413657

特此公告。

 

附: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20201015

(院印)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   金华市婺城区丹光西路8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赔偿人: 王成红

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义乌街5号3幢3单元101室。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事实:202052220时许,王成红、赵群在明知电鱼系非法的情况下,在禁渔区的金华市苏孟乡梅溪河流域(梅溪大桥下)携带违禁的电鱼设备非法捕鱼,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电鱼工具一套,鱼0.5公斤。根据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禁渔区和禁渔期的通告,梅溪流域(铁堰段西侧)为全年禁渔区。

公益损害赔偿人王成红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国家渔业资源及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王成红应承担渔业资源生态修复赔偿等责任。

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认同按照关于非法捕捞渔业资源生态修复意见书的专家意见,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现经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自愿一次性向公益代表方支付2000元损害赔偿资金计人民币贰仟元(已于2020年7月2日预缴)

二、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增殖放流等生态环境志愿服务活动,为期五年(2020年10月-2025年8月)。

三、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签字盖章):         

日期: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

日期: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   金华市婺城区丹光西路8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赔偿人: 赵群

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义乌街5号3幢3单元101室。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事实:202052220时许,王成红、赵群在明知电鱼系非法的情况下,在禁渔区的金华市苏孟乡梅溪河流域(梅溪大桥下)携带违禁的电鱼设备非法捕鱼,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电鱼工具一套,鱼0.5公斤。根据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禁渔区和禁渔期的通告,梅溪流域(铁堰段西侧)为全年禁渔区。

公益损害赔偿人赵群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国家渔业资源及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赵群应承担渔业资源生态修复赔偿等责任。

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认同按照关于非法捕捞渔业资源生态修复意见书的专家意见,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现经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自愿一次性向公益代表方支付2000元损害赔偿资金计人民币贰仟元(已于2020年7月2日预缴)

二、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增殖放流等生态环境志愿服务活动,为期五年(2020年10月-2025年8月)。

三、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签字盖章):         

日期: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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